最高奖200万!绩溪文旅政策“奖补清单”出炉,景区、民宿、旅行社、非遗、研学旅游等都可申报!
2025/7/8
绩溪的文旅从业者们,这份 “真金白银” 的支持政策请查收!县财政每年拿出不少于 2000 万元专项资金,从项目建设、品牌升级到民宿发展、人才培养,覆盖八大领域 38 条具体措施 —— 建景区、开民宿、做文创、搞研学都有奖,最高奖励达 200 万元,还有 “民宿贷” 等特色金融支持。不管你是景区运营方、民宿主,还是旅行社、非遗传承人,只要符合条件,就能领到实实在在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干货满满,机会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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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文旅奖补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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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要点一览表
支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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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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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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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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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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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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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年安排≥2000万元文旅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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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200万元宣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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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项目建设、业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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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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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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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持物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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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1000万:0.5%
1000万-3000万:0.7%
≥3000万:1%(≤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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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运营后申报;省级传统村落项目上浮0.2%(≤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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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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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造博物馆等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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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新建5万/10万,改造3万/5万
其他场馆:新建3万/5万,改造1万/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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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划标准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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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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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开发休闲体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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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资额30%奖励,≤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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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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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牌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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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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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5A/4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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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50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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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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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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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国家级/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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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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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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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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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五星/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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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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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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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文旅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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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国家级品牌/省级旅游街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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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10万
省级:3万(楼宇/园区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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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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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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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产品年销≥1000万
大赛获奖(国家/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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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达标:5万
金奖:3万/2万/1万
银奖:2万/1万/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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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3个产品为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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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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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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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接待过夜游客≥3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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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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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绩溪住宿≥1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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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地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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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门票/餐饮发票额>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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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部分5%奖励,≤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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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奖励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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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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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接待过夜游客分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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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人次:8元/人
5000-1.5万:9元/人
≥1.5万:10元/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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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外旅行社同标准;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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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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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县外研学团≥15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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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地消费10%奖励,≤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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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住宿≥1晚;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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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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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港澳台/境外过夜游客≥15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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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人次,≤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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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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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进景区/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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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非遗经营点(≥10项目)
年办展演≥10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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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点:3万
展演:按费用30%奖,≤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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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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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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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文旅会议(≥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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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起步,每增100人+2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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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产生本地消费(住宿/门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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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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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规模化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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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流转≥5户用于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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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10-20年:0.3万/户
≥20年:0.5万/户(≤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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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年销售≥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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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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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分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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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200万:3万
200万-300万:5万
≥300万: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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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满1年且入住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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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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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发展民宿≥10家(房间≥80间)+获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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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乡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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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含1家乙级民宿或2家“皖美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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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品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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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评甲/乙/丙级民宿
新评“皖美金牌/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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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8万/5万
5万/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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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按差额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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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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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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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培养/引进导游
年度地接≥100场(需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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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人
100元/场(≤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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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册并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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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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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中级/高级导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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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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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从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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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运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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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并落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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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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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业限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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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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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村运营≥6个月+开发≥5个消费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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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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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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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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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传承人年度考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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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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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选者次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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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绩溪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旅游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要素保障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旅游业态培育扶持等方面,其中旅游宣传营销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2.支持乡镇对古建筑、旧厂房等国有闲置、存量资源资产的收储、盘活,用于文旅项目建设。确需改变原房屋用途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单位审核批准。
3.积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与旅游相关的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发“民宿贷”等特色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旅游业贷款期限和利率。
二、支持项目建设
4.支持文旅项目建设。投资建设文旅项目的企业主体,在项目竣工运营后(不包含商业住宅类地产项目投资部分),按照项目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0.7%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针对省级及以上传统村落实施整村开发的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0.2%。(最高奖励200万元)。同一个项目如果分期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补助。
5.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建设。对于投资建设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乡镇、企业。项目建设选址布局符合规划、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且经过文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合格并竣工验收的前提下,按照投资额给予奖励。博物馆投资额分别达到15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升级改造投资额分别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投资额分别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升级改造投资额分别达到25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
6.支持乡村运营业态发展。乡村运营商对照村庄规划及名村、传统村落等相关上位规划自主打造符合该村运营主题定位的乡村旅游业态,或利用闲置土地以及种养基地开办乡村休闲体验业态,项目建设完毕后具备接待能力且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满6个月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乡村运营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三、支持品牌建设
7.支持A级景区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8.支持旅游度假区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支持星级旅游饭店申报。对新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10.支持国家级文旅品牌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旅品牌,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支持省级文旅品牌申报。对新认定为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等省级文旅品牌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省级重点文化楼宇、产业园区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12.支持文创产品开发。支持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院校、社团组织以及个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生产、销售有绩溪特色的文创产品,最低以3个产品为一个系列申报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的,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参加国家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大赛,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市级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13.支持乡村旅游文旅产业发展。乡村旅游运营商与村集体合作成立的乡村旅游运营公司,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或带动村集体增收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市场拓展
14.支持新成立旅行社。新成立的旅行社,当年接待过夜游客累计达3000人次的(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15.支持旅行社拓展地接业务。对旅行社接待来绩旅游,住宿、门票及餐饮费的销售发票总额超4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项不重复享受)
16.支持旅游团队奖励。完成年度落地拼游客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且达1000人次的当地旅行社享有奖励资格,年度游客达到1000(含)-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5000(含)-15000人次部分,每人次给予9元奖励;15000人次及以上部分,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来绩旅游的(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年度游客达到1000(含)-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5000(含)-15000人次部分,每人次给予9元奖励;15000人次及以上部分,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其他项不重复享受)
17.支持研学旅游业务。对引进县外研学旅行团来绩开展研学旅游业务(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研学旅行人数达1500人次及以上的,以绩溪县区域内销售发票总额(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中产生的研学旅行基地或研学旅游基地入园费用、住宿费、餐饮费等)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项不重复享受)
18.支持入境旅游发展。旅行社年度招徕、组织、接待港澳台及境外过夜游客来绩旅游达15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19.支持非遗进景区(酒店、民宿)。在A级景区、星级酒店、皖美民宿等范围内设立以绩溪非遗为主题的经营场所,场所内非遗项目达10个,且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自发组织开展非遗展示展演活动,且每年不少于10个活动日,根据展演支出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0.支持发展会展经济。在绩溪县举办的各类文旅培训或助力文化旅游发展的国内和国际会议,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且在县内产生住宿、景区门票等消费的,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2万元,单次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民宿发展
21.鼓励规模化、集群化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村民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统一进行合法流转,用于旅游民宿开发经营。对流转规模达5户及以上用于旅游民宿开发经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出租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运营满1年且每户年销售发票总额达15万元以上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流转年限在10年(含)—20年、20年(含)以上,分别按每户0.3万元、0.5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2.鼓励旅游民宿开发经营。鼓励利用自建或承租合法住宅(整栋或部分)用于改造旅游民宿,凡正式投入运营满1年的民宿且年客房入住率不低于10%,按实际投资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
23.鼓励集聚运营和品牌化发展。(1)鼓励各乡镇加强旅游民宿集聚区的建设。在一个或多个自然村范围内,实现旅游民宿集中连片式发展,集聚区内旅游民宿经营户达10家以上,总房间数不少于80间,至少获评1家乙级旅游民宿或2家“皖美”金牌民宿,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民宿集聚发展补助不重复申报,每个民宿集聚区补助1次。(2)引导各民宿品牌化、个性化发展。在县域内(不在同一行政村)连锁化经营,且成功申办达到3家及以上的,对民宿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4.引导旅游民宿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等民宿品牌,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1万元奖励。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级别补差奖励。
六、支持公共服务提升
25.支持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对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设施、业态提升等方面进行提升改造,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用的,对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10%给予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6.支持旅游厕所提升。由乡镇或村集体建设管理,新建、改扩建达到Ⅰ类、Ⅱ类旅游厕所标准且验收合格的,按建设费用10万元(含)-25万元、25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纳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常年免费开放的旅游厕所,给予管护补助,其中,位于旅游交通干线的每座每年补助1.5万元,位于乡村内部人员聚集场所的每座每年补助1万元。
七、支持宣传营销
27.支持参加宣传营销活动。对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及国际宣传营销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承办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各类推荐活动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之内),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住宿费、来回交通费)的50%和8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次活动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其中,国际旅费(经济舱)凭有效原始票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等参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28.支持新媒体宣传推广。鼓励各文旅企业、自媒体达人通过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绩溪县本地文化旅游宣传(必须是原创作品,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计算与奖励;个人作品在官方媒体发布不予奖励),单条点赞量在5000次(含)以上、1万次(含)以上的、3万次(含)以上的、5万次(含)以上的、100万次(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
八、支持行业人才培养
29.支持文旅技能大赛。在国家、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荣誉的文化旅游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本县从业导游,在国家、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
30.支持导游人才队伍建设。旅行社新培养或引进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导游证在上一年度在该社注册,全年在该社从事旅游工作的(以养老保险缴存为依据),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对在绩本地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当年度提供地接团队服务100场以上(团队需在绩溪住宿1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每场1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万元。
31.支持导游人才提升服务技能。对当年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以上,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32.支持乡村旅游运营人才培养。在绩溪县从事乡村旅游的运营人才,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有1项及以上文旅业态落地运营成果的,给予运营人才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一个运营公司申报的乡村旅游运营人才不超过1个人)。
33.支持乡村旅游运营团队建设。乡村旅游运营团队签订整村运营协议且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至少开发出5个以上文旅消费新场景,给予运营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34.支持非遗人才队伍建设。对获评的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年度考评合格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元。当年新入选的,奖励次年发放。
九、其他
35.以上奖补政策实行次年兑现制,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且与我县施行的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原则予以奖补。
36.文旅招商奖补参照全县招商奖补政策标准执行。
37.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
因重大违法犯罪、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发生负面舆情且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补资金;使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安徽)”或“信用中国(安徽宣城)”网站查询申报主体信用信息报告,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信息。
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奖补资金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申请主体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8.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按年度执行,试行期二年,原绩政办〔2024〕37号、绩政办〔2023〕3号废止。本政策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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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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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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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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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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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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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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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年安排≥2000万元文旅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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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200万元宣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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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项目建设、业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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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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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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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持物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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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1000万:0.5%
1000万-3000万:0.7%
≥3000万:1%(≤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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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运营后申报;省级传统村落项目上浮0.2%(≤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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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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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造博物馆等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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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新建5万/10万,改造3万/5万
其他场馆:新建3万/5万,改造1万/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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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划标准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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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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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开发休闲体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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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资额30%奖励,≤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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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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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牌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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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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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5A/4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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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50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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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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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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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国家级/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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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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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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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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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五星/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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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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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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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文旅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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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国家级品牌/省级旅游街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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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10万
省级:3万(楼宇/园区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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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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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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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产品年销≥1000万
大赛获奖(国家/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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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达标:5万
金奖:3万/2万/1万
银奖:2万/1万/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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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3个产品为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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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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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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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接待过夜游客≥3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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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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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绩溪住宿≥1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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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地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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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门票/餐饮发票额>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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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部分5%奖励,≤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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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奖励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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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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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接待过夜游客分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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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人次:8元/人
5000-1.5万:9元/人
≥1.5万:10元/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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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外旅行社同标准;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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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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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县外研学团≥15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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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地消费10%奖励,≤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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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住宿≥1晚;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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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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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港澳台/境外过夜游客≥15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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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人次,≤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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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进景区/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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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非遗经营点(≥10项目)
年办展演≥10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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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点:3万
展演:按费用30%奖,≤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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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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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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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文旅会议(≥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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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起步,每增100人+2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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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产生本地消费(住宿/门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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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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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规模化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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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流转≥5户用于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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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10-20年:0.3万/户
≥20年:0.5万/户(≤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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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年销售≥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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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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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分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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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200万:3万
200万-300万:5万
≥300万: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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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满1年且入住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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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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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发展民宿≥10家(房间≥80间)+获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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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乡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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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含1家乙级民宿或2家“皖美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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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品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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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评甲/乙/丙级民宿
新评“皖美金牌/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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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8万/5万
5万/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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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按差额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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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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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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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培养/引进导游
年度地接≥100场(需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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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人
100元/场(≤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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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册并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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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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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中级/高级导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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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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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从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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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运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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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并落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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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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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业限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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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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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村运营≥6个月+开发≥5个消费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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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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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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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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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传承人年度考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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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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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选者次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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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绩溪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旅游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要素保障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旅游业态培育扶持等方面,其中旅游宣传营销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2.支持乡镇对古建筑、旧厂房等国有闲置、存量资源资产的收储、盘活,用于文旅项目建设。确需改变原房屋用途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单位审核批准。
3.积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与旅游相关的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发“民宿贷”等特色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旅游业贷款期限和利率。
二、支持项目建设
4.支持文旅项目建设。投资建设文旅项目的企业主体,在项目竣工运营后(不包含商业住宅类地产项目投资部分),按照项目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0.7%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针对省级及以上传统村落实施整村开发的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0.2%。(最高奖励200万元)。同一个项目如果分期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补助。
5.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建设。对于投资建设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乡镇、企业。项目建设选址布局符合规划、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且经过文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合格并竣工验收的前提下,按照投资额给予奖励。博物馆投资额分别达到15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升级改造投资额分别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投资额分别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升级改造投资额分别达到25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
6.支持乡村运营业态发展。乡村运营商对照村庄规划及名村、传统村落等相关上位规划自主打造符合该村运营主题定位的乡村旅游业态,或利用闲置土地以及种养基地开办乡村休闲体验业态,项目建设完毕后具备接待能力且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满6个月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乡村运营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三、支持品牌建设
7.支持A级景区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8.支持旅游度假区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支持星级旅游饭店申报。对新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10.支持国家级文旅品牌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旅品牌,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支持省级文旅品牌申报。对新认定为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等省级文旅品牌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省级重点文化楼宇、产业园区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12.支持文创产品开发。支持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院校、社团组织以及个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生产、销售有绩溪特色的文创产品,最低以3个产品为一个系列申报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的,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参加国家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大赛,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市级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13.支持乡村旅游文旅产业发展。乡村旅游运营商与村集体合作成立的乡村旅游运营公司,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或带动村集体增收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市场拓展
14.支持新成立旅行社。新成立的旅行社,当年接待过夜游客累计达3000人次的(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15.支持旅行社拓展地接业务。对旅行社接待来绩旅游,住宿、门票及餐饮费的销售发票总额超4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项不重复享受)
16.支持旅游团队奖励。完成年度落地拼游客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且达1000人次的当地旅行社享有奖励资格,年度游客达到1000(含)-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5000(含)-15000人次部分,每人次给予9元奖励;15000人次及以上部分,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来绩旅游的(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年度游客达到1000(含)-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5000(含)-15000人次部分,每人次给予9元奖励;15000人次及以上部分,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其他项不重复享受)
17.支持研学旅游业务。对引进县外研学旅行团来绩开展研学旅游业务(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研学旅行人数达1500人次及以上的,以绩溪县区域内销售发票总额(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中产生的研学旅行基地或研学旅游基地入园费用、住宿费、餐饮费等)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项不重复享受)
18.支持入境旅游发展。旅行社年度招徕、组织、接待港澳台及境外过夜游客来绩旅游达15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19.支持非遗进景区(酒店、民宿)。在A级景区、星级酒店、皖美民宿等范围内设立以绩溪非遗为主题的经营场所,场所内非遗项目达10个,且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自发组织开展非遗展示展演活动,且每年不少于10个活动日,根据展演支出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0.支持发展会展经济。在绩溪县举办的各类文旅培训或助力文化旅游发展的国内和国际会议,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且在县内产生住宿、景区门票等消费的,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2万元,单次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民宿发展
21.鼓励规模化、集群化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村民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统一进行合法流转,用于旅游民宿开发经营。对流转规模达5户及以上用于旅游民宿开发经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出租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运营满1年且每户年销售发票总额达15万元以上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流转年限在10年(含)—20年、20年(含)以上,分别按每户0.3万元、0.5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2.鼓励旅游民宿开发经营。鼓励利用自建或承租合法住宅(整栋或部分)用于改造旅游民宿,凡正式投入运营满1年的民宿且年客房入住率不低于10%,按实际投资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
23.鼓励集聚运营和品牌化发展。(1)鼓励各乡镇加强旅游民宿集聚区的建设。在一个或多个自然村范围内,实现旅游民宿集中连片式发展,集聚区内旅游民宿经营户达10家以上,总房间数不少于80间,至少获评1家乙级旅游民宿或2家“皖美”金牌民宿,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民宿集聚发展补助不重复申报,每个民宿集聚区补助1次。(2)引导各民宿品牌化、个性化发展。在县域内(不在同一行政村)连锁化经营,且成功申办达到3家及以上的,对民宿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4.引导旅游民宿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等民宿品牌,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1万元奖励。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级别补差奖励。
六、支持公共服务提升
25.支持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对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设施、业态提升等方面进行提升改造,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用的,对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10%给予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6.支持旅游厕所提升。由乡镇或村集体建设管理,新建、改扩建达到Ⅰ类、Ⅱ类旅游厕所标准且验收合格的,按建设费用10万元(含)-25万元、25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纳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常年免费开放的旅游厕所,给予管护补助,其中,位于旅游交通干线的每座每年补助1.5万元,位于乡村内部人员聚集场所的每座每年补助1万元。
七、支持宣传营销
27.支持参加宣传营销活动。对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及国际宣传营销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承办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各类推荐活动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之内),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住宿费、来回交通费)的50%和8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次活动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其中,国际旅费(经济舱)凭有效原始票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等参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28.支持新媒体宣传推广。鼓励各文旅企业、自媒体达人通过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绩溪县本地文化旅游宣传(必须是原创作品,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计算与奖励;个人作品在官方媒体发布不予奖励),单条点赞量在5000次(含)以上、1万次(含)以上的、3万次(含)以上的、5万次(含)以上的、100万次(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
八、支持行业人才培养
29.支持文旅技能大赛。在国家、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荣誉的文化旅游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本县从业导游,在国家、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
30.支持导游人才队伍建设。旅行社新培养或引进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导游证在上一年度在该社注册,全年在该社从事旅游工作的(以养老保险缴存为依据),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对在绩本地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当年度提供地接团队服务100场以上(团队需在绩溪住宿1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每场1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万元。
31.支持导游人才提升服务技能。对当年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以上,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32.支持乡村旅游运营人才培养。在绩溪县从事乡村旅游的运营人才,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有1项及以上文旅业态落地运营成果的,给予运营人才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一个运营公司申报的乡村旅游运营人才不超过1个人)。
33.支持乡村旅游运营团队建设。乡村旅游运营团队签订整村运营协议且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至少开发出5个以上文旅消费新场景,给予运营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34.支持非遗人才队伍建设。对获评的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年度考评合格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元。当年新入选的,奖励次年发放。
九、其他
35.以上奖补政策实行次年兑现制,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且与我县施行的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原则予以奖补。
36.文旅招商奖补参照全县招商奖补政策标准执行。
37.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
因重大违法犯罪、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发生负面舆情且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补资金;使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安徽)”或“信用中国(安徽宣城)”网站查询申报主体信用信息报告,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信息。
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奖补资金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申请主体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8.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按年度执行,试行期二年,原绩政办〔2024〕37号、绩政办〔2023〕3号废止。本政策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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