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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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 日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 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
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 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 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 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 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建立符合软件 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2020年第45号)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 日起,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获 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 还应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 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 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 收入不低 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7%。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 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附件1《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号)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 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 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 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 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
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 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 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建立符合软件 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 前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11年1月1 日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
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 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 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 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 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 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建立符合软件
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政策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 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 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 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7.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 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 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 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时间计算)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 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8.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至10年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 日起,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 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 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 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 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 编号的企业。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3年1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 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 处理; 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 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 际发生。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
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1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中“ 转让技术 ”、 “研发服务 ”范围内 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 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 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 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或 者委托开发) 的技术,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 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二十六)项
1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 、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 其他技术。其中, 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 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 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 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 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 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 需省级以上(含省级)
科技部门审批。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 〔2015〕116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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