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7/1
2025年湖南省17市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时间程序、条件要点规划整理,详情如下,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娄底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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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管理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实地核查、公示公告、入库登记及编号撤销和集中抽查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和佐证材料内容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进行确认,核实相关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开展跟踪管理和培训服务工作。
二、评价时间安排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受理时间为6月30日至9月30日,企业应于9月30日前完成自评提交,各市州评价机构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所有参评企业的审核提交。省科技厅每月公示一批拟入库企业,各批次截止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市州评价机构须在各批次截止日期前,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省科技厅统一进行公示公告。
三、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四、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1.严格评价标准。各市州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工作队伍培训和管理,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在线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佐证材料的数据一致性。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2.开展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组织各市州科技局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3.组织集中抽查。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组织各市州科技局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4.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评价工作机构要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应及时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综合运用异议复核、动态监管、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展开跟踪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及时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
5.提升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完善服务机制,全面推行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及时处理审核推荐,提高评价审核效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评价服务。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服务。
五、湖南省14市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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