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心!芜湖市各地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申报条件程序和补助好处管理办法

2025/6/24

芜湖市各地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申报条件程序和补助好处管理办法整理如下,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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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水平,增强企事业单位研发创新能力,根据省 科技厅关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 我市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技术研发、成果 熟化、人才培育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研发中心分为企 业类和高校院所类。

第三条 研发中心要聚焦我市十大新兴产业 25 个优势细分 领域发展需求,凝练技术方向,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 研发,赋能行业进步、企业发展,对产业提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备 案审核等。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 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研发中心政策落实、建设指导、 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申报备案

第五条 申报企业类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 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不少于 300 万元,拥有申报领域的相关产品。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 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用 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4.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研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 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 30%。

5.拥有筹措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自有资金,已初步形成自我良 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申报高校院所类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 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2.依托单位拥有申报领域内 2件以上发明专利或 5件以上实 用新型专利,发表论文 5 篇以上。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 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用 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4.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研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 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 50%。

5.与在芜企业有着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已初步形成自我

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研发中心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 求准备材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 审核结果 对外公示,并择优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研发中心推荐名单开展 随机抽查复核,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备 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研发中心的名称应规范命名,采用“芜湖市+核心 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九条 研发中心运行期间如需更名,或进行重大调整、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依托单位需在 3 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条 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到期自动撤 销研发中心称号。有效期内的芜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 “中心”)统一纳入研发中心管理,有效期自中心认定之日起 三年。

第十一条 在市科技项目中开设研发平台专项,针对研发中心进行择优支持。优先支持研发中心申报省企业研发中心。鼓励 各县市区、开发区对研发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需定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附件材 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对无故不报送年 度工作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的,第一次限期整改,当年度不享受 相关扶持政策。整改期满仍不完成的,撤销研发中心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芜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 办法》(芜科办〔2020〕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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