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果转化政策!安徽省三首产品、装备/材料保险补贴、工业软件转化、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中试验证平台等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
2025/6/18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装备/材料保险补贴、工业软件转化、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中试验证平台等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的内容整理如下,安徽各地企业申报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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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政策速递

1.奖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对评定为“国际先进”等级首台套产品的研制和省内 示范应用单位,按其产品单价的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最高1000万元。最终奖补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年度评定为“国际先进”等级的安徽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 的项目除外。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为关联 企业的、示范应用单位为贸易商的,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 均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3)在审计和巡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关联交易、虚假 交易等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2.奖补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经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的 首批次新材料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 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
单位,按其货值的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0万 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5年评定为省首批次新材料,达到国际先进、 实现自主供应能力,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 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省内研制和示 范应用单位,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 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已交付应用, 货值在200万元 以上; 申请奖补的新材料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 购买单位为其关联企业或贸易商的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3.奖补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按首版次软件售价 (单套首版次软件产品, 售价按单批产品销售价格计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一体产品、软硬件捆绑销售等产品 售价按单批软件部分销售价格计算;服务平台类软件产
品,售价按一年内平台用户订阅服务价格计算) 15%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补, 最高1000万元。最终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 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年度评定为“国际先进”等级的安徽省首版
次软件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 外。
(2)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购买方) 为关联企业的、示范应用单位为第三方系统集成商的,研 制和示范应用单位均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4.补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对评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投保综合险的企 业,按单台套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 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年 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年度评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 制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 已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或列入 保费补贴计划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不得申报。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为关联 企业的、示范应用单位为贸易商的,研制单位不得提出保 费补贴申请。
(4)在审计和巡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未全额缴纳保费、 已获得全部保险申报材料后无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
无故将保费退回购买方、非正常批改保险合同等违规行为 项目的所属企业不得申报。
5.补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省内企业投保首批次新材料产 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 限为一年,每个企业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最终补贴金额 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年-2025年评定为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的企 业;
(2) 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已交付应用, 货值在200万元 以上;
(3) 已获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奖补资金, 国家级、省级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新材料企业 不得申报;
(4) 申请保费补贴的单位应为已经被评定为省首批次 新材料的产品研制单位,购买单位为其关联企业或贸易商 的不得提出申请。
6.补贴首版次软件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对于已评定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投保推广应用综合 险的企业,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补贴期限一
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最终补助金额根 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年度评定为安徽省首版次软件的研制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购买首版次软件保险的保单生效时间为申报通知 中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前一年内。
(3)首版次软件研制和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的、购买 单位为第三方系统集成商的,研制单位不得提出保费补贴 申请。
7.支持工业软件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成果在皖转移转化
【政策内容】
按成果在皖转移转化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或采购合同实 际成交额的2%,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以合同 和发票中的软件部分金额为资金支持依据,若合同和发票 中无法区分软件部分金额,将不予支持) 。
【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自2024年1月1 日以后(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 引进的关键技术, 需符合基础软件或工业软件产业 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2)引进的关键技术应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先进水 平, 能够显著提升产品性能、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
(3)引进的关键技术已实现成果转化并落地应用,且 商业效益良好。
8.支持工业软件先试先用
【政策内容】
按照供需双方签订的首个购买合同中工业软件实际支 付金额的20%,分别给予供需双方最高200万元的奖补。
【申报条件】
(1)工业企业(需求方)面向软件企业(供给方)开 放应用场景,供需双方签订工业软件购买合同并通过场景 应用完善工业软件,且后续供给方成功将同款产品推广应 用至其他工业企业用户。
(2)软件企业、开放应用场景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 同一个项目最多支持1个需求方。
(3)工业软件供给方拥有该款工业软件产品自主知识 产权。
(4)首个合同签订时间须在2024年1月1 日以后。
9.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剥离软件服务业务
【政策内容】
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剥离软件服务业务, 组建独立法 人软件企业为上下游企业赋能,对剥离后经营良好且上一 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的软件企业,按其软 件业务收入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注: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报条件】
(1)制造业企业为所属行业骨干企业(企业营业收入、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居行业领先水平)。
(2)剥离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成立时 间不早于2024年1月1 日,企业2024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超过 500万元(含), 且利润总额为正。
10.支持省级“十大”通用人工智能场景应用
【政策内容】
开展省级“十大 ”通用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标杆评比, 对评选优秀的案例给予总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补助,同 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兑现科技部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
【申报条件】
(1)应用场景应在安徽省境内;
(2)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3)兑现单位应为场景机会开放方;
(4)场景项目及场景示范效果明显,且具有应用推广 价值。
11.支持未来产业省级标杆应用场景和商业化应用
【政策内容】
支持建设未来产业应用场景促进机构和场景实验室, 发挥在试验验证、场景挖掘撮合、“双招双引”等方面的 作用,各地可给予普惠型支持政策。发布年度未来产业应 用场景机会和能力清单, 每年遴选一批省级标杆应用场景 和商业化应用解决方案,每个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
获得省级标杆应用场景和商业化应用解决方案认定, 具体见当年申报通知。
12.支持顶尖孵化器
【政策内容】
顶尖孵化器是由行业一流孵化团队牵头运营,孵化模 式先进,服务能力突出,科产资源贯通, 能有效形成特定 领域的最优创新生态、汇聚服务高层次创新人才、高效培 育硬科技企业、引领全省孵化行业转型升级的创业孵化平 台。
顶尖孵化器以市为主建设,以建设单位和市县投入为 主,省级依据单个孵化器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给 予运营奖补支持。省级对单个孵化器支持资金不超过孵化 器当期有关投入(含孵化空间改造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建 设、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招引与激励、举办资源 对接活动等;一般人员工资,房屋、土地等基本建设除
外)的20%,且支持额度不超过市、县(市、区、开发区) 同期投入额度之和,省级每年对每个孵化器最高支持额度 不超过500万元。首年在合同订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当年 建设目标和预算资金投入,拨付省级支持资金; 第二到第 五年,每年根据前一年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
评价结果与财政资金拨付挂钩,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 的,退出顶尖孵化器建设序列。
【申报条件】
具体申报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 顶尖孵化器的建设标 准和程序如下:
(1)征集需求。省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全省产业创新布 局,面向各市、省新兴产业专班、科大硅谷等广泛征集顶 尖孵化器建设需求。原则上每项建设需求聚焦1—2个关联 性强的产业领域,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2)凝练标准。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需 求进行凝练、论证, 围绕种子发现、企业育成、平台服务、 投资促进、资源融通等功能和其他必要条件,按重点布局 领域特色、省内外相关领域孵化器发展水平和趋势,逐项 提出定性或定量指标,形成包括建设主体条件、绩效验收 标准等要素的榜单。
(3)发榜揭榜。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 发布顶尖孵化器申报通知和榜单。各市组织符合条件的建 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提出分阶段的量化可考核指标。建 设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 由建设单位提出“揭榜”申请。
(4)评议论证。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 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建设方案进行 综合评议,结合现场考察,形成评议意见。
(5)批准建设。省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考虑评议意见、
科技成果转化和未来产业培育等需求,按程序审定顶尖孵 化器建设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等。建设主体与省科技主管 部门、相关市政府签署建设合同书,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
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等,建设期最长不超 过5年。
13.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政策内容】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 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交易后补助等专项 政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用于创新券补助, 高校、科研 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
【申报条件】
具体支持政策的申报要求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技术合 同登记要求如下:
(1)一般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 并在有效期内合同, 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 提交合同书(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 术合同示范文本》) 、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等文本或电子 文档。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登记 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 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 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登 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
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正。申请认定 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 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2)技术合同分类: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 规范名称, 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 登记机构要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 技术合同登记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①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②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 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
③技术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 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
④技术咨询合同
⑤技术服务合同(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交易额核定: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 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 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合理数量标的物的 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登记主体应当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登记机 构负责核定技术交易额。
14.支持科技成果登记
【政策内容】
科技成果登记有助于明确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权益归 属,是申报科技技术奖的必要条件, 以及享受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依据。
【申报条件】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 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 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 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 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15.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
【政策内容】
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 基金, 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
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 型中小企业。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 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满足基金投资的 要求。
16.支持建设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
【政策内容】
支持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 中试验证平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 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
具体见当年申报通知。
17.支持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
【政策内容】
支持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中试基地, 对绩效评价良好以 上的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奖励具体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备 案的基本条件如下:
(1)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自主筹措运 营资金能力,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且两 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建设主体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 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 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仪 器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3)建设主体拥有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应有相关领 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 技术带头人,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 中具有本科(含) 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 员总人数的50%;有固定研发团队,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 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能力。
(4)建设主体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 近两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生 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5)建设主体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流程及收 费标准,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制定 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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