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地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管理办法征求稿

2025/4/21

四川省各地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管理办法征求稿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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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级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一次性核定,已经足额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安排投资补助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范围包括:

(一)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

(三)位于粮食物流重要线路、粮食物流核心枢纽、关键节点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

(四)需省级预算内投资配套的省级以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三州”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国家资金补助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如下:

(一)市级、县级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物流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省级粮食储备企业直属粮食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需要配套的给予全额配套。

(三)“三州”地区政府粮食储备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阿坝州、甘孜州、木里县中央预算内投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需要配套的给予全额配套。凉山州(除木里县外)中央预算内投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需要配套的,配套资金不超过国家补助资金额度。“三州”地区其他项目的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亿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并列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粮食储备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投资补助申报。需要申报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粮食储备企业直属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项目是否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性资金;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当年投资申报的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五)项目是否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性资金;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开展投资咨询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一)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资料齐备、有效;

(四)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

第十一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投资规〔2019〕463号)等文件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经贸规〔2022〕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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