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10
根据安康市科技特派员选派申报条件程序与周期、扶持好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梳理,盘点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旬阳市各地科技特派员选派情况解读,有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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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引导各类科技人才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中选派的具有良好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能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及其他涉农服务的科技人员,同时包括当年选派的“三区”科技人员、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种养殖大户等相关领域的基层实践者。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和反向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从事农村科技服务与创业工作的法人。反向科技特派员是由各地科技部门选派,省科技厅认定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服务人员。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类型:一是技术型,针对产业科技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开展适用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二是培训型,结合地域特点指导、参与开展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以及技术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三是创业型,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服务于: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星创天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类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以及各行政村。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选派条件
(一)自然人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
1.身体健康,热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具有社会责任感;
2.具有丰富基层科技服务经验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对地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3.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二)法人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单位名义自愿从事科技服务与创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2.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全产业链增值服务等基本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力量,实施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的人才队伍中至少有3名已注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4.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记录。
(三)反向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
1.了解基层产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生产、研发、产品、市场与技术需求情况;
2.了解全省、全市科技资源分布情况;
3.有丰富的基层科技服务经验。
第七条 选派程序
1.组织工作。市科技局印发选派通知,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行政村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摸底,与目标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协商沟通,征得派出单位和科技特派员本人同意,拟定选派名单。
2.信息汇总。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将拟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3.审核认定。市科技局审核有关信息,指导符合选派条件的人员在“陕西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与管理系统”注册登记,并发文认定。
4.签约服务。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由市科技局统一协调、选派,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商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服务对象和科技特派员本人签订三方服务协议。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聘期一般为1-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各方意愿续聘。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2.开展技术研发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
3.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利用当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或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帮助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5.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同时,协助陕西省科技厅做好“陕西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与管理系统”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县级科技特派员,并登录系统审核本县(市、区)科技特派员注册信息,组织协调本地科技特派员和省市下派科技特派员(含“三区”科技人才)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管理和评价本地科技特派员,并协助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评价省、市级科技特派员。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网络化、动态化管理。科技特派员登录“陕西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与管理系统”填报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评价制度,主要评价科技特派员到基层服务时间、任务落实、帮扶成效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评价程序为:个人提交自评总结、县级初评、市级审定三个环节。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20%,评价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底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情况及科技特派员评价结果。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4号)有关政策,对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下派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和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对在科技服务中表现突出的科技特派员,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人才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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