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18
2025年合肥市各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申报补贴周期及认定时间流程方案梳理,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各地有需要咨询了解的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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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原则,加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储运全程机械化服务能力,培育壮大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二、主要内容
(一)秸秆离田奖补
奖补范围:2025年度内收集、打捆并销售农作物秸秆超过1000吨(含)。
奖补对象:从事秸秆收储运的公司、合作社和农户等。
奖补标准:按收储量给予不超过100元/吨的奖补,单个主体奖补不超过15万元。
(二)标准化收储中心(点)建设
奖补范围:2025年在合肥市域内建设的收储量(能力)500吨(含)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点)项目。
奖补对象:标准化收储中心(点)的建设主体。
奖补标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万元。
(三)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
奖补范围: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秸秆发电除外)、工业原料化和商品肥料化利用,重点支持以秸秆为原料,加工生物质颗粒、“秸秆变肉(奶)”和食用菌种植。
奖补对象:2025年利用农作物秸秆达到200吨(含)以上的主体。
奖补标准:按照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不超过100元/吨的奖补。
申报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和秸秆离田奖补为同一主体的,不重复奖补。省级资金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分配。市级奖补资金主要按照秸秆产业化利用量、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以往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市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采取补助形式,实行总量控制,市级不再进行年度清算。
(二)组织实施。县级是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验收。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级备案。
(三)使用周期。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四)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地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五)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压实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对年度内被国家或省通报,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环境污染的县(市)区,酌情予以减少或不予拨付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并及时兑付奖补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验收后,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审核,并根据验收核实结果兑现奖补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抽查。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反本方案规定行为的,应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完善各项制度。县级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审核制度、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应及时编制实施细则,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同时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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