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批申报!安庆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材料、时间、程序条件
2025/3/12
安庆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材料、时间、程序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安庆各地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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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安庆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包括符合申报条件的事业单位),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安庆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5)。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的高企认定8项条件。
三、安庆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
(一)预审申报
1.材料报送:预审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副本)。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一份报送至市税务局(注意:要求另附一份“主要情况表”,由所在地税务局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高企申报预审材料按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胶装并标注页码,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县(市、区)。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核查工作,形成三部门联合审核推荐意见,连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4)经三部门盖章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企业服务科。
原则上按企业税源所在地组织推荐申报。异地申报,请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自行协商。
2.审计报告赋码:专项审计报告与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按要求进行赋码。
3.预审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第一批:2025年4月28日
第二批:2025年6月28日
第三批:2025年8月29日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本区域申报截止时间,并通知辖区内企业。
(二)正式申报
1.材料报送: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审查结束后,进行意见反馈,各申报企业按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网申材料。
2.正式申报截止时间(国网系统):
第一批,2025年5月16日
第二批,2025年7月16日
第三批,2025年9月16日
四、安庆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国网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正式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上传的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采用pdf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倒置、错传,并确认上传文件能正常打开,内容清晰完整,且须按系统要求位置对应上传。
(二)初审推荐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汇总《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报省高企认定办;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为辖区内符合高企申报条件的企业做好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织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切实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
五、安庆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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