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各区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范围、认定流程好处管理办法

2025/3/5

遂宁市各区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范围、认定流程好处管理办法如下,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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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奋力开展项目攻坚,全力以赴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查考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全市各类重大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性、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经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优先保障”原则,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当年申报、当年实施、当年有效,动态调出或下年度未继续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不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当年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同步纳入市重点项目清单管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季度目标分解等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条  依托遂宁市项目建设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市重点项目实行“红黄绿码”数字化监管。

第八条  纳入省本级统筹实施的跨区域项目,完成投资数据依据工程形象进度和财务实际支出测算。在市内入库入统的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数据以入统数据为准。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完成投资数据口径经研究后确定。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国家、省在遂宁市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国家、省、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重点项目;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健康、住房、养老等民生和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生态修复、环境整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参照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标准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当年申报条件和标准。原则上,申报新建项目前期工作要在上一年度完成立项(备案),并在当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省属和市属企业在“储备库、前期库、实施库”中,研究提出申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送正式申报文件。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送至市级有关的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等进行审核,按程序提交分管市领导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最终由市政府印发市重点项目清单。

(三)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6月启动中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或其他条件成熟且符合市重点项目要求的项目,在遂宁市项目建设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调整,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部门会审,报分管市领导研究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调整项目清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新开工一批、续建一批、竣工一批组织实施。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推动当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省属和市属企业是市重点项目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策划生成、研究决策、筛选申报、建设管理、协调保障、跟踪督促以及要素配套、审批监管、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建设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重点项目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存在问题等信息;主动配合督查、审计、检查等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靠前指导做好本领域市重点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建设实施和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要素保障部门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细化完善支持政策,优先保障重点项目资金、用地、用林、环境容量、能耗指标、水电油气运等要素需求。属于本级权限的要按照时限要求加快办理,属于国家、省权限的要积极对接争取获得支持。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领导挂联机制。由市委绩效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每年选出一批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或其他需要重点保障推动的重大项目,明确市领导联系并定期开展调研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推进机制。经济合作部门牵头完善重大招引项目储备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协同做好签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要素配套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申报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实行“一对一”服务保障机制。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需要选派一批项目秘书到部分重点项目开展联系服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选派“用地保姆”和“融资专员”。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一对一”服务保障合力。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对市重点项目开竣工、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分析、预警,定期向各地各部门公布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分级协调机制。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落实要素保障协调责任。市级由各领域分管市领导牵头,根据需要定期开展集中会商,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要素保障需求和问题。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一把手”亲自抓项目机制。有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研究1次全市本领域重点项目谋划、熟化、争取、建设情况,同时至少要有1—2个直接抓在手上的重点项目,落实好“亲自谋、亲自跑、亲自干、亲自招”责任。

第二十二条  坚持“亮晒比拼”机制。定期开展竞进拉练、现场推进等活动。以县(市、区)、市直园区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为责任主体,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晒进度、找问题,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争取和安排有关政策性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涉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每年在市财政资金中安排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支持开展项目论证审批等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前期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应加大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完善重点项目用地联审机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重点项目,加快土地报征工作,统筹匹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市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县(市、区)重点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用林“容缺+承诺”办理,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应保尽保,对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的重点项目,按程序调整自然保护地功能区或范围。

第二十七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统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指标,加快节能审查,强化用能监督管理,推动重点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持续加强用能保障,对单位产品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能耗替代量由省级统筹支持。持续开展能效水平评价,加快释放用能空间,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能耗。

第二十九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金融机构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推送融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贷款、授信等方式提供多样化支持,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放规模。

(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六章  督导评估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督查。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专项督导组按照职责,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全覆盖督导,发现和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强化工作激励。每年依据重点项目综合评价结果,评选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省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服务、保障、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履职尽责后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市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收集市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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