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4
安庆怀宁县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认定奖励补贴、有效期指南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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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力推动产业创强赶超、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绿色低碳引领、完善创新制胜体系、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企业服务环境等,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实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适时布局未来产业,进一步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重点产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重点产业投资扩量。鼓励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对新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条件的新建项目,给予奖励。供地类项目投产后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 15%的奖励,租赁厂房类项目投产后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 1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0 万元。对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等产业新增用地(含盘活、收购、补投)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建项目要求给予设备投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二)建强产业园区平台。支持加快重点产业园区专业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综合性服务的园区给予资金支持。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鼓励落地企业或县外机构,引进其核心合作伙伴或符合我县规划的企业和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 1%的比例,给予引进方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本项奖励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分年度计算兑现到位。在全年产业发展过程中,对重大项目线索推荐、重点项目落地、以商招商示范带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可给予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励。
(四)发挥交通枢纽效应。设立产业发展“运力券 ”资金池,购买物流企业运力,支持新建企业快速发展。“运力券 ”按分批发放、总量可控的原则,前三年分别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落户企业在本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统计数据为准)的 3‰、2‰、1‰ 给予物流补贴,单家企业 “运力券 ” 申领最高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五)支持重点企业培大育强。对首次实现“小升规 ”的工业企业,分档次、分年度给予15万元以内奖励。对当年度开票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以内奖励。对于年度规下样本点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层4万元以内奖励。
(六)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企业在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等领域补短板强弱项,更大力度布局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建设现代供应链体系,组建供应链公司,做强蓝莓供应链、建材供应链、纸塑供应链、面点供应链,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县属国有企业牵头建设新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孵化基地、产业研究基地,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深度合作。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加快推动重点产业园区专业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跨企业合作搭建共性平台,为县内重点产业、 重点企业和新引进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综合性服务。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研发投入按年度报表税务平台认定的研发经费部分给予10%的奖 励。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本年度按增幅给予企业1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规上工业企 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购置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度支出金额15%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 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 元;对被评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 业设计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及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奖励 50万元以内。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科技型、 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企业3000元(以上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名称有变化的以具体认定的为准,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八)支持企业专精特新科技攻关。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省级“单项 冠军 ”、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 ”“创客中国 ”大赛,对获得全国奖项的,分档次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获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项目,分档次给予科研团队80万元以内奖励。对当年度申报成功并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各类科技攻关项目,按项目获得上级实际支持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智能绿色发展
1.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对新认定国家级“数字领航 ”企业、5G全连接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 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建设,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等服务业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一区一业一样板 ”数字化转型示范的,奖励 20万元。
3.推动绿色化低碳循环发展。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节能降碳技改项目,按节能设备及装置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4.推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三首 ”产品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享受国际国内、省级“三首 ”产品风险补偿政策的,按不高于实际保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对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十)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产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当年度认定为“标准化 ”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主导(总排名第2-4位的参与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对新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档次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对当年度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CNAS认可证书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拓展助企金融服务
(十二)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主导产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常态化对接机制,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定期举办重点项目融资对接会,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机构与有融资需求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投融资对接,积极跟进主导产业重点项目融资。
(十三)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发挥县政策性担保公司“促融资 ”作用,开展“新型政银担 ”“税融通 ”等业务;加强与省级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科技贷 ”“园区贷 ”业务;创新“投贷联动、银团贷款 ”服务模式,创新“商会+银行+企业 ”金融服务模式,为商会企业提供总对总综合授信。
(十四)打造“基金丛林 ”优势。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加强与知名投资机构合作,吸引各类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赋能本地产业发展。支持县属国有企业设立创新创业基金扶持初创型企业成长,发挥已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的撬动作用,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基金+产业 ”“基金+项目 ”“基金+基地 ”等模式,优化产业投向,提升基金运作效果,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支持产业人才招引。支持引进主导产业领域专业人才、技能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规定在落户、子女入托入学、 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住房安居、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加快推进产教融合,鼓励职业院校、成人学校等聚焦主导产业需求,举办产业技能人才培训班,具体按照县人才政策执行。
(十六)鼓励开展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对口支援、技术入股、独立董事等方式,柔性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具体按照县人才政策执行。
(十七)拓展帮办代办服务。重大项目建立县级领导、项目落户地单位、引进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服务机制。新建项目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在提供相关法定前置资料和手续的前提下由县企业服务中心协助项目落户地全程代理。
六、其他
(十八)政策实施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实施年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控制,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引进项目。
(十九)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 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严重失信,或涉及偷税、侵权、假 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十)若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已经兑现的,全额予以追回,并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一)本政策与国家、省市政策支持重叠的项目不重复享受(除明确规定可叠加支持的除外);符合国家、省市奖补政策条件的申报主体应积极申报国家、省市政策支持,未申报的本政策不予支持;本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支持的同类型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二)政策兑现主体和方式见实施细则。本政策措施由县招商中心、县财政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十三)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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