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申报条件、流程、材料

2025/3/4

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申报条件、流程、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湖北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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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视听产业区域合理布局、行业聚集、结构优化,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和《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参照《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是指经湖北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批复,在吸引视听相关企业、机构、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产业要素集聚融合发展方面成效显著,能够对视听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感悟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发展提出的更高定位、更高标准、更高要求,一体领会“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聚焦主业、突出特色,有利于促进提升视听产业技术水平、规模效益、创新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深入推进视听领域文化、科技、产业融合,有利于推动构建新时代大视听全产业链发展格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职责
(一)统筹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为具体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发展规划、 申报审核、授牌命名和管理监督。
(三)依据国家和省级扶持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做好相关服务,在产业项目申报、资源配置、宣传推介、市场开拓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二)配合省广电局督促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按要求及时报送考核评价材料及统计报表。
(三)在省广电局支持政策框架下,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支持政策举措,指导协调将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服务指导,促进发挥园区(基地)引领带动作用。
第六条  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职责
(一)承载行业聚集、协同发展、企业培育、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功能,规划引导视听优质资源、优势领域、优秀企业集中集约发展。
(二)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报送考核评价材料,负责园区(基地)内视听单位统计报表收集汇总报送工作,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遵循“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由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广电局提出申报意向,省广电局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和调研考察,对具备较好基础的申报单位进行跟踪培育,指导申报单位明确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落实地方支持政策,培育发展成熟后履行正式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申报的园区(基地)已被确定为市州产业园区(基地)或市州重点项目:地方申报应有市州党委、政府批复设立或同意申报的文件,省级单位及企业申报应有主管单位批准设立或同意申报的文件。
(二)拟申报的园区(基地)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发展定位符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拟申报的园区(基地)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具备突出竞争优势,包括:
1. 综合效益突出。视听业态丰富,规模效益明显,在全省视听行业具有显著影响力。
2. 平台效应突出。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平台较为完备,有相对集中和一定规模的物理空间并符合地方规划管理要求,相关技术、人才、资本、政策等资源丰富,有具备广电视听领域专业经验和市场化经营能力的管理运营团队,资源整合能力强。
3. 特色优势突出。主导产业聚焦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某一领域或方向,已建立起明显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4. 创新能力突出。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明显、融合应用效果较好,具有良好行业创新示范作用。
5. 集聚作用突出。入驻的科研、制作、创意、技术应用、产业服务等方面视听机构数量较多,具有相对完善的产业生态,吸纳就业能力强。
6. 带动能力突出。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对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辐射效应明显,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带动能力强。
7. 具有其他特色优势。
(四)拟申报的园区(基地)有完整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明确了建设方向定位、分阶段发展目标、主要建设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支撑资源和实施推进路径等。
(五)所在地政府有支持该园区(基地)发展的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专门政策举措,并将支持推动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六)拟申报的园区(基地)有完善的领导管理体制,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和明确运营主体,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园区(基地)的发展规划布局应当优先考虑促进广电视听高新科技研发应用、精品创作生产、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推广、产业链拓展融合、大视听产业业态培育等,适当规划布局广电视听专业内容制作、国际传播等细分领域,严控功能单一、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制景拍摄基地。
第十条  申报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需提供以下主要材料并确保真实完整:
(一)园区(基地)的基本概况,包括批复成立文件、领导管理体制、管理运营主体、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位置范围及物理载体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二)园区(基地)的发展现状分析,包括:入驻企业和机构情况分析(企业和机构数量、企业和机构分类、营收规模、龙头和链主等典型代表企业和机构、招商进展趋势等),园区(基地)承载和服务能力分析(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潜力情况,服务能力平台建设情况和效果等),管理运营主体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对园区(基地)投入情况等。
(三)园区(基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园区(基地)近三年建设投资和收入情况分析;园区(基地)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促进作用,对促进产业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的突出贡献,以及对广电视听内容生产、模式创新、业态培育、链条完善、产业要素集聚、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突出业绩及近年获得的重要表彰奖励情况。
(四)园区(基地)发展优劣势分析,包括: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情况,发展定位和规划目标情况,在资源、政策、服务、产业配套、生态建设等方面能够吸引企业集聚的独特优势,在全行业的地位、品牌影响力,发展面临的瓶颈、不足和风险等。
(五)基于以上分析所制订的园区(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六)基于园区(基地)发展规划争取当地政府制订出台的针对性专项支持政策,以及可享受的当地政府其他支持政策。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批复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申报的园区(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报送省广电局;省直有关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申报园区(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报送省广电局。
(二)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三)初审通过后,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组织征求省广电局有关处室意见,并会同有关处室赴园区(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征求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指导申报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四)材料修改完善后,报省广电局批准,经批准后在省广电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批复。
第十二条  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按照以下原则批复:
(一)地方申报的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称一般为“湖北(地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
(二)省直有关单位申报的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称一般为“湖北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
(三)具体名称中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可根据园区(基地)的发展定位调整为更具体和特色化的表述。
第十三条  除依本规定外,其他单位不得自行批复和挂 牌设立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处于培育和申报过程中的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不得以培育申报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义提前挂牌和宣传。
第十四条  经批复认定的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因业务方向调整、建设区域拓展等需要更名、调整或扩大区域范围等的,需报请省广电局同意。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湖北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年度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第十六条 省广电局从规划落实、产业集聚、创新能力、经济带动、示范引领等方面,对湖北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七条  省广电局建立湖北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名录,以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情况跟踪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实施动态管理。新批复设立园区(基地)给予三年培育期,培育期内不列入动态调整范围。
第十八条  对于发展成效突出、产业带动效果明显的园区(基地),省广电局及时通报表扬和推广先进经验,并在各类支持政策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对于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连续多年未发挥优势和示范作用、经营不善等的园区(基地),省广电局进行通报、责令改正、警示,必要时撤销批复并移出管理名录。移出名录后不得再以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广电局备案;不符合本办法的,提出取消资格建议。省级单位及企业的园区(基地)发生重大行为变更的,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广电局。
(一)园区(基地)的主要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运营主体、场地位置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增设分园区、合并等重大事项的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二十一条  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广电局把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工作纳入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在加强业务指导、宣传推广示范、支持承办行业大型活动等方面全面促进园区(基地)建设发展,在资金扶持、重点内容创作生产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
第二十二条  省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统计,园区(基地)管理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手段,规范统计流程,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批复的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管理,有关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加快补齐发展短板,并在一定期限内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地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按照控制数量、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开展市州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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