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安徽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对象、标准、申请条件、操作程序
2025/2/28
2024-2026年安徽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对象、标准、申请条件、操作程序等详细的内容整理如下,安徽企业申报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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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为继续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推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2024年起我省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特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解决地面机械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施药作业具有快速高效、适应性广、作业范围大等特点,为提升粮食抗灾保丰收能力、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装备支撑。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对于促进技术创新以及规范应用与管理,加快补齐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
购机发票日期在我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通告发布日以后(不含发布当日),补贴标准按照一览表要求(见附件)执行。
四、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接受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证书;
(二)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三)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四)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购机者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机具台数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提交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五、补贴机具产品技术条件及资质
(一)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还需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50千克;
2.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4.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5.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识别信息;
6.具备紧急避让、降落等应急处置功能。
(二)申请补贴机具应取得适航许可或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唯一产品识别码、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六、补贴资金来源及操作程序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金来源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具体操作要求参见《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
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二)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三)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自主注销鉴定(认证)证书(报告)或因违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将此项工作融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常规工作中,结合试点经验成效,严格指导监督,切实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职责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职责,推动补贴工作有序有效施行。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风险管控。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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