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26
武汉市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申报条件要求、程序及激励补助措施如下,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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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申报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围绕“提质增效”主线,坚持自愿原则,鼓励排污单位根据自身环境管理水平自主申报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营造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提升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意识,进一步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对认定为标杆企业的排污单位,实行激励政策和差别化管理措施,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武汉市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申报打造范围
全市范围内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排污单位:
(一)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近三年内,无专门针对企业的环保投诉或有关环保投诉及时有效处理,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未被列入环保失信单位名单。
(三)国家、省、市三级排污许可证复核工作中未发现重点问题或重点问题按时完成改正。
三、武汉市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申报打造方式
(一)各区(分)局成立由排污许可发证、执法、监测等部门组成的标杆企业预审小组(以下简称预审小组),负责对辖区申报的排污单位预审及初步筛选,主动上门收集申报标杆企业所需审核资料,对申报的排污单位实施评价打分,择优向市局报送标杆企业推荐名单(含基本情况、标杆特色)和推荐意见。
市局成立标杆企业复核小组(以下简称复核小组),由局办公室、督察处、法规处、审批处、综合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科监处、执法支队、监控中心、科技中心、宣教中心组成,各部门依据职责对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结合专家评分、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拟认定的标杆企业名单。
(二)打造形式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两种。资料审核是指查阅各项评价指标所涉及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查是指实地查看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情况。其中,评价指标采用打分法(附件1),预审小组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实施评价打分;复核小组组织专家开展评分形成评审结论表(附件2),评分平均分为最终得分,结合评分结果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三)标杆企业的评价指标,采取基本指标、正向加分指标、否决项指标的计分方式,对申报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水平进行量化计分,综合评价总分为120分。其中,基本指标上限为100分,包含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管理、信息公开等5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正向加分项指标上限为20分,包含制度构建、能力建设、亮点工作等3项一级指标,9项二级指标;否决项指标包含依法依规1项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存在1项及以上否决项指标不可参与评价,基本指标得分80分以下不可参与认定。
(四)根据评审结论表载明的评分结果从高至低排名,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公示,按程序认定为标杆企业。
四、武汉市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申报打造程序
采用企业申报、分局预审、市局复审、公示认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标杆企业打造工作。
(一)引导阶段。各区(分)局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打造标杆企业工作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引导排污单位申报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专家答疑和现场指导等活动,加强排污许可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培训,提升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
(二)培育阶段。各区(分)局应制定标杆企业打造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安排,梳理辖区持证排污单位证后管理情况,建立标杆企业分级库,按季度对标杆企业分级库开展动态调整。将排污主体责任履行较好、证后管理相对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标杆企业库,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强化指导帮扶,推动排污单位达到标杆企业标准;将排污主体责任履行相对较差、证后管理相对薄弱的排污单位纳入帮扶企业库,加大监督执法和指导帮扶力度,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证后管理要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三)帮扶阶段。各区(分)局每年从标杆企业库中择优选取2家及以上自主申报意愿强、综合评比高且采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排污单位,作为打造标杆企业重点对象,对照评价指标,找准短板弱项,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帮扶方案,帮助企业精准对标提升,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在申报前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优化台账记录样本、完善执行报告内容,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选取打造标杆企业重点对象时应优先考虑排污许可证质量好、监测指标和频次符合要求、台账管理规范、及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无环保投诉或行政处罚等的排污单位。
(四)申报阶段。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向辖区(分)局提交标杆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区(分)局应主动上门收集相关资料(详见《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报工作指南》<附件3>),提醒排污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信息。对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3年内不得再接受申报。
(五)预审阶段。各区(分)局依据标杆企业标准,对申报对象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并按照评价指标打分,联合开展现场审核,择优选取符合申报要求的排污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排污单位告知不符合原因。
(六)复核阶段。各区(分)局将通过预审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复核小组,复核小组各部门依据职责对各区推荐排污单位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排污单位,复核小组组织生态环境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人选及相关费用由科技中心负责落实),按照评价指标开展打分(复核过程中,专家组可要求区<分>局补充必要的材料或进行说明),选取综合评价得分95分及以上且基本指标80分及以上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由审批处、科监处、执法支队、监控中心、科技中心和专家共同实施,重点核查企业实际排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环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复核小组结合专家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定结果确定拟认定标杆企业名单。
(七)认定阶段。通过市局网站对拟认定标杆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排污单位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经认定为标杆企业的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
(八)推广阶段。各区(分)局可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标杆企业宣传报道,总结推广标杆企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其他企业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执法部门应以打造标杆企业为抓手,持续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执法,推动持证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证后管理要求,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台账管理、执行报告提交、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等工作,引导排污单位积极落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
五、武汉市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申报激励补助措施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1.对标杆企业授予“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荣誉称号。
2.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其他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标杆企业宣传力度,树立排污许可管理典范,进一步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二)提供优质环保服务
1.标杆企业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时,开通环保服务绿色通道,实行即来即审、并联审批,必要时提供上门指导帮扶,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2.标杆企业实施新、改、扩建项目(不含“两高”项目)时,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不含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予以调配支持。
3.积极协调标杆企业富余排污权转让,支持企业发展。
4.指导标杆企业依据已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碳普惠减排量,支持符合要求的碳普惠减排量纳入湖北碳市场交易。
(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1.将标杆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行差异化监管,降低执法检查频次。
2.对标杆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四)协调其他政策支持
1.协助标杆企业在省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相应加分,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中优先推荐,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补助时优先考虑。
2.积极支持标杆企业申请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3.引导协助标杆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优先推荐标杆企业参与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的试点和推广应用。
六、武汉市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申报动态管理
(一)健全推进机制。标杆企业打造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各区(分)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标杆企业申报表格和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及预审推荐工作,经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市局,市局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公示。
(二)实施动态管理。已公布的武汉市18家第一、二批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无需重新申报,直接纳入现有标杆企业管理。各区(分)局对已认定的标杆企业定期开展复核,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建议。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形的,由相关区(分)局报经市局核实确认后,撤销标杆企业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武汉市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申报保障措施
建立市区联动推进工作机制,市局负责全市标杆企业打造工作统筹管理,各区(分)局负责辖区内标杆企业宣传引导、培育帮扶、申报预审、定期复核、动态调整等工作。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各区(分)局应将打造标杆企业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成立由发证部门牵头,执法、监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确保完成打造标杆企业工作任务,推动排污单位巩固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科技中心择优选取专家并落实相关费用,为标杆企业打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标杆企业宣传推广力度,引导鼓励全市排污单位夯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提升排污单位绿色发展意识,促进排污许可管理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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