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25
根据《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盘点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条款资金申报材料条件和补贴,其中最高达500万补助!详情如下,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各地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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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武汉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人工智能政策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算力服务、大模型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场景开放创新、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市经信局、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等,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经信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复核、评审、论证等工作,拨付项目资金,开展资金项目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开展项目申报;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抽查或其他辅助性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区经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级部门要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等资料;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申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编制审查报告。审计单位和组织的评审专家对工作负有保密责任,同时不能与申报单位有利益方面的关联。
第四章 支持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开展算力网络运行监测、质量评估,推动算力网络优化、算网协调发展等专项合作资金标准、支持方式:
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经费,根据我市算网建设发展需求,选择1-2家具备监测、评估、协调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合作,合作内容及资金等以协议方式约定。
第七条 算力服务券奖补标准、实施细则、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对企业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实施细则
1.由市经信局根据模型调用、算力调度、数据汇集、安全保障等方面条件遴选算力服务券统筹发放平台。
2.由市经信局委托发放平台组织认定算力服务机构,服务机构需依法注册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完善运行机制和专业服务团队。
3.算力服务券具体操作流程:
(1)企业登录算力服务券发放平台,在线填写算力服务券申请,勾选算力服务机构和服务类型;
(2)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自当年服务补贴券发放日起可自行申领;
(3)持有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线上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同时将服务补贴券支付给服务机构;
(4)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企业全额支付自付部分合同款,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垫付服务补贴券抵扣合同金额;
(5)服务补贴券项目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向发放平台集中申请结算;
(6)市经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情况综合考核意见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报材料
1.签约服务机构:武汉市算力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服务产品、服务报价及合同文本;机构服务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纳税信用评级和实际社保缴纳证明;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近两年客户服务证明材料;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2.申领企业:武汉市算力“服务补贴券”申请表;算力使用承诺书。
3.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垂直行业模型研发及算力补贴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每年遴选一批性能先进垂直行业模型,对牵头研发单位按照研发成本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并对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最长三年、累计最高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条件
1.模型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在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内展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和适用性,能够有效解决该领域的复杂问题,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
2.模型应用案例、服务客户等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
(三)申报材料
1.模型研发成本补贴申报所需基本材料: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应用落地相关服务合同、发票、财务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纳税证明;
2.算力服务费用合同及使用明细;
3.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对评审通过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费用给予3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平台具备模型调用、算力适配、数据汇集等功能,具备大模型工程化工具,具备安全测试功能,可实现大模型在线选型试用。
2.根据平台软硬件设施和能力、应用服务规模、创新带动、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
2.平台服务企业清单及凭证;
3.平台项目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系统功能、服务案例等)及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平台评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遴选指标所列清单逐项提供);
5.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每年遴选一批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项目总投入资金给予30%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场景具备技术先进性。应体现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性和前沿性,能够解决传统方法难以处理的问题,确保在实际应用中稳定可靠。
2.场景具备经济社会价值。应针对明确的行业或社会痛点,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如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或社会效益(如改善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3.场景具备可推广性。技术方案应灵活,能够适应不同规模或复杂度的需求。能够在不同领域或地区推广,形成规模化应用。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避免算法偏见、隐私泄露等问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场景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2.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条件
1.首次获批国家人工智能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通用人工智能方向等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
2.首次获批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单位;
3.项目成果转化落地且具有应用示范作用。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
2.项目成果落地成效、项目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3.获批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或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相关证明;
4.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建设奖补标准、支持条件:
对于列入全市工业园区清单,符合相应评价标准的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按照市级工业园区奖励政策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金奖励。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报流程
(一)市经信局启动项目申报并向区经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二)区经信部门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人工智能企事业单位、平台、园区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审核流程
(一)受理初审。区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经信局。
(二)复核复审。市经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复审,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核实印证企业相关情况。
(三)项目认定。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复核复审情况,认定形成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并对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市经信局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建议,经市经信局党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自觉接受市、区经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同时,应按照市经信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申报时间、申报要件、申报标准等具体规定以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为准,申报指南/通知通过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失效时间与《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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