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21
成都都江堰市关于激活楼宇经济助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梳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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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委、市政府“三个做优做强”,深化都江堰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加快激活全市楼宇经济、助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全市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制订了《都江堰市关于激活楼宇经济助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现将《都江堰市关于激活楼宇经济助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3月2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真实姓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向都江堰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反馈。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善政路509号新经济商务科办公室。
都江堰市关于激活楼宇经济助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活都江堰市楼宇经济,助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建设提升高质量商业楼宇
(一)支持建设高质量商务商业楼宇。
鼓励企业进行商务商业楼宇建设,企业新建设商务商业楼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与企业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改造升级闲置楼宇资源。
鼓励商务商业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对载开展软硬件改造(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及大型设备有机新),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载体局部改造且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的,按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载体整体改造且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按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商务楼宇整层及以上精装达到“拎包入驻”要求且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的,按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30%给予奖励。以上条款可支持已在市商务和投促局备案且在政策有效期内竣工的项目。
(三)支持盘活闲置楼宇资源。
对市场主体通过依法收购、重组等方式,将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停工1年以上的在建商务商业楼宇重新盘活并竣工投入运营的,整体持有并统一运营的载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的,2万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该市场主体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场主体盘活闲置2年以上的存量商务商业载体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载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至1万平方米的、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的、2万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该市场主体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商务楼宇开展品质认证
(四)支持商务楼宇开展品质认证。
楼宇首次获评国家标准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的,分别给予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评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的,给予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LEED(绿色建筑)、WELL(健康建筑)、BREEAM(绿色建筑)等国际认证的,给予业主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商务楼宇建立产业园区
(五)支持利用楼宇打造产业园区。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楼宇载体围绕我市道路运输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等服务业短板行业打造新兴产业园区、孵化基地,按照培育的上规入库企业合计的年度营业额(销售额)的1%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300万元。
(六)支持多业权统一运营。
鼓励专业机构对多产权商务商业楼宇开展统一运营管理。对运营管理1年以上的,根据入驻率、入驻企业营业额及销售额等指标,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
(七)支持闲置楼宇入驻企业扩大经营。
对在本市闲置商务楼宇租赁办公场所,且租赁期在5年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超100平方米以上,并实现入驻当年升规入统的企业,按照租赁面积每年给予奖励。其中: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万的奖励。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的奖励。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的奖励。
四、强化服务保障
(八)优化完善审批流程。
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由企业负责申报,镇(街道)负责审核,由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奖励资金进行联评联审,根据联评联审意见,由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向市政府申请划拨奖励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负责划拨资金至相关镇(街道),由相关镇(街道)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附则
(一)申请本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须正常经营,近三年未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不存在环保、卫生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本政策所指楼宇是指用于商务商业经营的载体,不含公寓、酒店及自建自用办公楼。第五条所指的企业为2025年及以后注册,并实现升规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三)本政策中涉及改造提升的补贴按照“事前报备、事中见证、事后评审”的流程进行兑现。
(四)本政策有效期最末年度内实施的项目在政策到期后的次年兑付。
(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都江堰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政策由都江堰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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