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10
根据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梳理,盘点长沙市各区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条件要求、流程补助等内容,经专家论证,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同意组建并完成登记的联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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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 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章 组 建
第三条 联盟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我市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长沙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围绕我市“4433”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发展方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盟成员包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
(二)有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各成员单位参与建立且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并有实现联盟共同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联盟的组织机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等。
(三)有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联盟《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组织机构的框架与结构、成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四)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书》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第五条 经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同意组建的联盟,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长沙市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盟命名规则。联盟应命名为: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章 任 务
第七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联盟应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完善产业链,实现产业上、中、下游的有效对接,强化技术交流和信息沟通,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创新、开发和攻关。积极推动支持在联盟基础上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开展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应积极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强化产业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对所属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动态进行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实施技术转移,积极推动成员单位建设中试基地,构建应用场景,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联盟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开展行业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六)开展人才引育工作。组织联盟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积极挖掘产业优秀人才,引进产业急需人才。
(七)协助引进科技创新资源工作。联盟应加强产业分析研判,建立产业链招商图谱,为政府引进科技创新资源提供决策依据;积极协助引进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和项目、高能级创新载体、高层次研发团队等科技创新资源。
(八)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是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联盟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联盟信息库,不断完善联盟契约,促进联盟形成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产业发展。
法律、行政法规对联盟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支持联盟以其依托的产业链为基础,通过“先注销、后合并”的方法,整合、合并职责相近、组成相通的联盟,优化联盟设置。
第十条 联盟在运行时,要做到有序管理,规范运作。
(一)有明确的年度工作安排。联盟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的联盟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年终要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二)设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组织机构。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联盟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联盟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或专责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三)加强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党对联盟的领导,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展联盟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创新组织设置,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要实行专帐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五)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建立成员的退出机制。联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退出联盟。联盟成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协议,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联盟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一条 联盟涉及名称、章程、协议、常设办事机构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民政局报告。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联盟资格: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二)拒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四)联盟自行宣布解散;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现行的科技项目验收(中期)评价工作规范,每年对联盟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联盟建设和运行绩效,根据评价结果对联盟进行动态管理和择优支持,形成竞争机制,激发联盟发展活力。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由专家评审、联盟主管部门满意度评价和联盟成员单位满意度评价三部分按照50%、15%和35%的权重构成考核评价体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放通知。考核工作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下发通知,明确考核内容指标及相关要求。
(二)联盟自评。各联盟按照考核内容指标组织实施自评,并提交联盟考核材料和附件证明材料。
(三)专家评审。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联盟提交的考核材料逐项进行核实,并按照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满意度评价。包括主管部门对联盟单位的评价和联盟成员单位对所在联盟的评价。
(五)综合评价。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合格(≥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提交的考核材料弄虚作假;
(二)成员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不能妥善解决,影响联盟正常运行;
(三)联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第六章 支 持
第十五条 经专家论证,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同意组建并完成登记的联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用于联盟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联盟单位,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用于联盟日常运转,包括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学习培训、举办技术交流、促进成果对接、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招商引智等方面。支持经费应严格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支持联盟参与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顶层设计。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在联盟组织下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联盟制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各类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支持联盟开展技术创新论坛合作交流活动,促进技术交流。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参与联盟,向联盟成员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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