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申报条件要求、认定材料流程、好处益处

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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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南充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南充海关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和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宗旨、性质和主要职能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隶属于企业的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其经费由企业提供,技术中心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八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且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研发设备和资金投入。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1)有确定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企业已组建技术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四章   申请、审核、奖励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审核工作,采取企业申请、现场核查、审核认定的办法。    第十条 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各县(市、区)经信局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并会同市税务局、南充海关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由认定单位授牌授证。

第十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

第五章  评价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由市经信局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各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信局。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经评价优秀的企业,具有由市经信局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第十七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考核评价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收回其认定证书及已获奖励资金,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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