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
16条奖励!成都各地未来医学城培育生命健康产业优势赛道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稿申报补贴要求如下,一共有16条政策,详情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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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生命健康产业,成都未来医学城从临床需求出发,以国家医学中心为支撑,重点围绕体外诊断、植入介入式器械及高值耗材、医学影像、生物组学技术(生物芯片)、医学AI+等新兴产业赛道,构建“医教研产”一体化发展体系,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成都未来医学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临床医学研发
(一)支持医疗器械临床前研发。完成临床前研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最高按该产品检验检测、生物学评价、动物实验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未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上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完成临床评价的,按投入该产品临床试验费用的40%,给予最高20万元/个补助。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给予最高30万元/个奖励。
(三)支持转化项目GMP生产区域建设。对突破关键“卡脖子”研发转化项目或国家级人才参与建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其租赁园区内标准厂房及科创空间载体,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GMP生产区域实际投入的50%、最高3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天府锦城实验室(未来医学城)建设创新平台,开展共性技术攻关,择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科技成果交易。天府锦城实验室(未来医学城)创新成果与企业完成成果交易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项目吸纳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六)支持优势产品发展。对新增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当年销售额最高3%的奖励,连续支持3年。
(七)支持高端医疗消费目的地建设。对社会投资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设备采购额的30%,最高2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产业空间建设。
1.科创空间:对符合《天府锦城实验室(未来医学城)团队及项目招引导则》的团队及企业,可按导则入驻并提供专业研发环境和技术平台支持。2.标准厂房:对租赁区属国有企业载体5000㎡以内的,根据项目类别及能级,分别按照5元/平方米/月、8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计租。
3.拿地自建:对自建厂房的企业,提供已完成“六通一平”和“区域性评价成果”的高标准、定制化工业用地(产业标准地),满足企业“拿地即可开工”的需求。3年内新增固定资产达1亿元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支持,最高1500万元。
三、强化企业培育
(九)强化金融支持。
1.科创费:聚焦生命健康赛道共性问题,发布“揭榜挂帅”榜单,支持入驻天府锦城实验室的创新团队揭榜科研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2.科创贷: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协调金融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未来医学科创贷”的授信额度。
3.科创投:依托东部新区产业投资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4.东创保: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协调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产品及发展情况设计定制的产业保险产品。
(十)鼓励基金投早投小。对获得A轮(含A轮)融资前的企业,按不超过该基金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C轮(含C轮)融资前的企业,按不超过该基金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四、构建完善产业生态
(十一)支持产品研审联动。对具备较大临床使用价值的医疗器械,协调纳入省药监局重点支持项目库,成立专班“一对一”跟踪服务,开辟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等研审联动的快速通道。
(十二)支持产品应用示范。对具备较大临床使用价值的医疗器械,协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给予需求侧指导,提供广泛的应用场景。支持区内医疗机构与园区企业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制、临床应用、场景打造,根据合作开展情况对医疗机构优先评优。
(十三)推动国际贸易合作。对进出口贸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按进出口贸易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服务外包执行总额50万美元(含)以上和服务贸易总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产业生态建设。支持园区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成立产业联盟或发展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企业参加国际级和国家级展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绿色安全生产。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对提供危废处置及管理咨询服务的危废处理机构,最高按照危废处置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五、附则
(十六)本政策与成都东部新区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由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可根据发展情况作动态优化调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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