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稿)申报补贴标准及认定条件程序

2025/1/8

苍溪县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稿)申报补贴标准及认定条件程序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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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安全,根据《预算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建〔2016〕233号)《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财建〔2023〕134号)以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县级粮油储备市场变化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括原粮(指稻谷、小麦)、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应急成品粮油(指小包装大米、小包装菜籽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各项补贴的资金,具体包括保管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以及轮换所发生的补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将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县财政局以及农发行苍溪县支行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动用方案和宏观调控意见;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按要求对县级储备粮油开展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县财政局、农发行苍溪县支行开展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安全;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补贴资金拨付,科学合理设置预算绩效目标,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七条  农发行苍溪县支行按照国家政策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按规定清算贷款利息。

第八条  四川苍溪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四川苍溪歧坪省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四川苍溪地方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储备任务,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采取科学储粮(油)技术规范化管理储备粮油,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及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探索建立粮油轮换风险调节基金,轮换发生价差亏损时用风险调节基金弥补。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县级储备原粮(小麦、稻谷)保管费用补贴150元/吨·年;小麦轮换费用补贴300元/吨·4年;稻谷轮换费用补贴400元/吨·3年;散装菜籽油保管费用补贴800元/吨·年,轮换费用补贴280元/吨·2年;小包装大米保管和轮换费用包干补贴950元/吨·年;小包装菜籽油保管和轮换费用包干补贴1800元/吨·年。以上轮换费用在轮换当年按实际轮换数量核算补贴金额。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和县级粮油承储企业进行成本测算,结合县级储备粮油实际情况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在县发改局下达粮油储备计划时核定的入库成本内,以农发行苍溪县支行最终实际发放贷款金额和其上级行规定执行的贷款利率政策计息金额据实补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和县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按季度拨付,由县发改局每季度末提前15个自然日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轮换费用补贴在年度轮换计划下达后预拨80%,轮换工作按期结束,经县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县财政局将轮换费用补贴按规定拨付到位。以上资金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通过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实后,使用粮食风险基金据实拨补;发生的价差收入全额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县人民政府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油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挂网销售或者实行包干销售方式自行销售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油,销货款全额回笼农发行苍溪县支行,农发行收回对应全部贷款本息后,若仍有收益上缴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亏损由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坚持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苍溪县支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农发行苍溪县支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县发改局是补贴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粮油承储企业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年度绩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次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按基数下浮5%,并对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以及农发行苍溪县支行,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对县级粮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相关佐证资料、凭证,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管理以及绩效自评情况;

(三)县级储备粮油购入、销售、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四)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按照中央、省、市、县安排部署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苍溪县支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资金、贷款等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承储企业,县财政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扣减补贴资金;农发行苍溪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储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以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巡察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实违法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资金,取消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苍溪县支行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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