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旅影视补贴!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报办法2024年修订

2025/1/8

根据黄山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梳理,关于旅游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文化演艺活动、文旅影视产业、文化旅游人才申报补贴奖励日下,该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

根据黄山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梳理,关于旅游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文化演艺活动、文旅影视产业、文化旅游人才申报补贴奖励日下,该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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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统筹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文旅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二条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

第三章扶持奖励对象、标准

第三条培育壮大文化旅游体育市场主体。

(一)鼓励品牌创建

以下奖励均是指由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评定的:

1.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研学游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4.对新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和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和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和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1万元。

5.被文旅部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被省文旅厅评定为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2万元。

6.被省级以上文旅部门或各大网络平台评定为网红品牌、网红打卡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7.除上述品牌,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其他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参赛

1.经县委宣传部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上级政府或宣传、文旅、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评比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赛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经县委宣传部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对现场参加市外举办的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第四条鼓励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业态发展。

(一)支持举办各类赛事活动

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单场赛事县外参赛人数达200-500人、501-1000人、1001-1500人、1501-2000人、20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的(由公安部门提供住宿证明),对主办方或承办赛事公司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9万元。

(二)支持举办各类会议活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自主引进县外单位会议活动在我县召开,对单次会议消费金额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以上的(凭正式发票),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

(三)鼓励在黟举办文化旅游相关市集活动

每举办一次市集活动,展位达到50-100个、101-200个、201个以上,且外地参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全年累计举办上述规模市集活动12次以上(含12次)的,另行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四)支持发展文化演艺活动

对县域内常态化组织推出的收费型文化演艺活动,全年累计达到120场及以上的,按照直接演出人员人工支出费用的20%比例进行补助,每个单位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文化演艺单位的大型演艺设备更新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发展文旅影视产业

根据《黄山市影视(网络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之一)实施细则》要求,涉及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行且需县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从本办法中予以支出。

(六)支持数字游民共居共创

数字游民参与品牌赛事、创办品牌活动、媒介宣传推广等活动的,涉及文化旅游体育局职责部分按照《黟县支持数字游民共居共创政策10条(试行)》执行。

(七)支持黟县古城业态发展

对承租古城建筑用于餐饮、住宿、非遗展示、文创体验等文旅业态经营,承租资产建筑面积50m2以下(含50m2)、51 m2-100m2(含100m2),101 m2-500m2(含500m2),501 m2以上,年营业时间200天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

(八)鼓励县域民宿提质增效

对首次获得乡村民宿服务认证五钻、四钻级、三钻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五条鼓励支持完善公共配套服务。

(一)支持旅游厕所管理工作

对县域内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Ⅰ类和П类旅游厕所,经考核达标的,每年补助管理单位0.5万元;对县域旅游景区内未达到Ⅰ类和П类标准的旅游厕所,经考核达标的,每年补助管理单位0.3万元。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每年评选3家旅游厕所管理先进单位,各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乡(镇)、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积极谋划辖区内标识标牌、摄影点、徒步道、风景道、旅游停车场、环境提升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无其他资金来源或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年初申报计划并经县政府研究后,按下达计划事后给予补助。

(三)支持景区智能化改造提升

县域内景区进行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等设备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县域内景区积极参与免减优活动

对参与免减优活动的景区,在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等方面,根据当年实际投入,单项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投入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鼓励支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一)旅游服务技能人才奖励

1.对当年获得国家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证后,继续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2.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本县旅游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举办的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二)文化人才奖励

1.对当年代表黟县参加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文艺展演或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2.对当年个人原创(不含收集编录等)内容为宣传黟县的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县个人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由本县企业、个人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短视频,画面需要经过二次创作,时长不低于30秒,像素不低于1920*1080px,视频需要有配音或有配乐或有文案,需要出现有黟县字样字幕,在抖音和视频号等平台播放,点赞量达到50000、10000、3000以上,并被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新社、安徽日报等中央级、省级主流媒体平台采用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每年安排资金总量不超过30万元。

(三)文化旅游体育统计监测员奖励

对文化旅游体育统计监测工作进行奖励。各乡镇、文化旅游体育重点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监测工作,对统计监测系统填报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给予0.1万元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统计监测人员名单需报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通过)。

(四)引进人才奖励

符合《黟县文化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办法》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其他重大奖补事项

1.专项资金可用于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事项的设计制作、可研报告、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咨询培训、校地合作、行业标准制定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每年安排资金总量不超过30万元。

2.文旅体业主在“五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表彰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须为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申报年度为合同签订的当年,若当年项目无实际投入情况的可纳入第二个年度申报奖补,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九条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各类品牌创建成功及参加各类参展参赛活动获奖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社会稳定等责任事故的,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等问题的赛事活动的,存在侵占林地、耕地行为的,发生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的,出现偷逃税等行为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取消奖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2024年度内符合本办法条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每年2月底之前,相关单位按照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要求对上年度符合奖补项目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交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涉及文化产业的事项需先报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最后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三家会同审核,报请县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是在《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基础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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