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
成都市低速无人车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各区县低速无人车运营管理申报条件流程及认定扶持好处等内容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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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低速无人车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 我市低速无人车运营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智能 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 装〔2021〕97号〕和《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 用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规〔2024) 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低速无人车,是指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的 无人驾驶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无人环卫车、 低速无人自动售卖车等)。
本细则所称运营,是指在公共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 开展的低速无人车商业化运营活动。
第三条开展低速无人车运营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 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低速无人车运营及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低速无人车运营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 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城管局牵头,同时参照《成都市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成经信规〔2024〕13号)规定,依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管 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为企业提供申报、运营等服务;依 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专家委员会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咨询服 务。
第六条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 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支 持有关区(市)县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向其他区 (市)县复制推广。
第三章运营主体、驾驶人、车辆及道路
第七条运营主体是指提出低速无人车运营申请、组织运营活 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运营的第一责任主体。运营主体应 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 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且各单位应签署运 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具备低速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 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运营低速无人车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 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低速无人车运营方案;
(五)运营低速无人车必须配备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
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安全。
(六)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 工作,确保运营低速无人车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七)对开展运营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 民事赔偿能力;
(八)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 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运营 低速无人车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 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运营低速无人车在运行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 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预案演练,保障运营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并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 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安全员(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运营 主体授权,负责低速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 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安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与申请主体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 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 录;
(三)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了解运营低速无人 车的结构、驾驶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
(四)经培训合格,熟练掌握运营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运 营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运营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及应急处
置能力 ;
(五)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车辆的能 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低速无人车 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开展运营的低速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 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 况下都能将低速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30公里/时,能够实现在0-30 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四)低速无人车原则上不超过以下尺寸:
长度:不超过3600mm; 宽度:不超过1500mm; 高度:不 超过2000mm。
(五)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 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低速无人 车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 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六)应在封闭场地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并由国家级质量 检验机构出具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已在其他省市开展类似运 营活动的申请主体,应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低速无人车申请道路原则上限于非机动车通行且信 号灯正常运行、道路标志标线清晰、准确、完好的各类道路。
第四章运营申请及审核
第十一条运营申请及审核按照“一事一议、一车一线”的原则 开 展 。
“一事一议”是指运营主体在成都市每开展一项低速无人车 运营,须单次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包括对主体资格、技术方案、 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全面审查。
“一车一线”是指运营主体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同一批次参 加运营低速无人车的具体行驶路线。这条路线应进行事先规划, 经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市)县批准。
第十二条运营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运营主体将运营申请材料提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在 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报区(市)县相关部门,并在10个工作 日内组织及区(市)县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评审会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运营主体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相应的整改,并重 新向管理单位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二)评审通过后,管理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 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由运营主体提供的《低速无人车运营安 全性自我声明》,并核发运营通知书和车辆编码,同时报市级牵 头单位备案。
(三)运营主体凭运营通知书,并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可 按照运营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四)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示范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
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三条运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运营时间结束前2个 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运营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经审核 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拟应用于载人的低速无人车,应首先申请在运营路 段(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不少于300公里空载运营, 再进行载人申请,经管理单位评审同意后方可进行载人运营。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已获得运营通知书的运营主体,如需增加同款(同 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应向管理单位提交拟增加的
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经管理单位征求区(市)县 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当运营主体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信息变更(包括但 不限于软硬件技术指标、安全性自我声明中的基本信息等)时, 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车辆运营活动,经审核 通过后可恢复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开展运营的低速无人车在运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参照现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遵守相应通行规则;
(二)低速无人车运行时,应在非机动车道顺向行驶;在没 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两辆及以上 低速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作业),非规定地 点停放(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变更车道或超车 时,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进行;
(三)运营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路段外, 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示范路段的转场, 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四)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 车辆编码、标识,不得遮挡和污损;
(五)运营主体应及时对运营低速无人车进行维修和保养, 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细则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及时 撤除或更换,并向管理单位报备。
(六)运营过程中,搭载人员或货物时,应提前告知搭载人 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得超过车辆 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十八条运营路段(区域)选定后,由区(市)县相关部门 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向运营路段(区域)周边发布低速 无人车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九条原则上不得在极端天气和其他不适合运营的时段 开展运营活动。
第二十条低速无人车运营时,允许安全员现场或远程实时监 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安全员 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 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一条运营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管理单位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报区(市)县相关部门同意后, 采取约谈、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活动、取消相关活动资格等处理 措施,并要求运营主体限期整改。运营主体整改完成后,向管理
单位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可恢复相关活动,对违规3次 以上的,不再恢复该主体活动。
第二十二条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单位报区 (市)县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后,可撤销运营通知书:
(一)运营活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 情形,运营主体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撤销运营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车辆编码,未收回的,公告 牌证作废。
第二十三条运营主体应在7月15日前,向管理单位提交上 半年开展相关活动的运行报告和下半年的运行计划。运行报告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等内容。
第六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开展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参 照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 违法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安全员、运营主体等。
第二十五条若认定运营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 赔付金额,由运营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在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运营主体或其授权 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运营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同时上报管理 单 位 。
运营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单位提交事 故报告。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单位提交事故责 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运营主体提交交通事故处理完结相关证明,可向 管理单位提交恢复运营资格的申请,经审议通过后恢复资格。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牵头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起草《成都市低速无人车 运营申报指南》,经牵头单位同意后发布,指导企业申报。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5年X 月 XX 日起施行,由牵头单 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在非公开道路进行运营,用于园区、厂区、景区等 相对封闭场地的接驳、环卫、配送、零售等低速无人车,由场地 管理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 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运营的低速无人车实 行“一车一码”,每辆低速无人车分配一个终身且唯一的车辆编码。
车辆编码前8位由2个代表成都市的大写字母CD 、两个代表运 营主体简称的大写字母和4个阿拉伯数字组成(例:CD ·XX0001)。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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