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稿!安庆市各地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行为评分办法:申报条件标准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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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企业。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记录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有效期内,执行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  认定良好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奖励证明、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  凡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市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市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依法建立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  安庆市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行为和评分标准见附件,企业按标准申报的良好行为分,经审核通过后,累计加分,满分100分。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基本分(10分)和经营管理评分(40分)由企业自行申报,由具备管辖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下属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集中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智慧住建平台”公布,有效期半年。

第七条  企业录入基本分后,系统自动关联企业在宜的在建项目,并推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管理评分(50分)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分。

企业承揽多个项目的,按受检项目平均得分计算。在宜无在建项目的,按全市平均分计算。

第八条  企业信用分由“良好行为分”和“不良行为分”平均加权组成。不良行为分依据《安庆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记录。

第九条  企业信用分值大于80分时,其信用档记录栏以“绿色”标识呈现;当信用分值不高于80分,其信用档案记录栏以“黄色” 标识提醒;当信用分值不高于60分,其信用档案记录栏以“红色”标识警示。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分值低于80分的,应采取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约谈、通报等方式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监管。

对信用分值低于60分的,应及时在局网站公示,并推送“信用安庆”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之前文件条款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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