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要求!2022-2023年黟县质量提升激励办法事后奖补事项申报时间材料、流程

2024/12/11

补贴要求!2022-2023黄山年黟县质量提升激励办法事后奖补事项申报时间材料、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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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后奖补事项

(一)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或组织。

(二)申报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支持事项。

(三)申报时段

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需提供《黟县2022-2023年度县质量提升激励办法事后奖补事项申报表》《黟县质量提升激励办法事后奖补事项申请汇总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需出具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承诺函。

二、黟县质量提升激励办法事后奖补事项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审及公示:申请对象按照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资金拨付:奖补资金报审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三、黟县质量提升激励办法事后奖补事项其他要求

请县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范围和申报要求,积极宣传组织,通知各相关企业、组织参加申报。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于 12月 10日前书面报送至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股,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黟县质量提升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  述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发〔2017〕24 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  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 号) 《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  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 号)精神,全面落实  《中共黟县县委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  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黟发〔2018〕24 号 ),加速培育竞争新  优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黟县质量提升专项资金, 实行预算管 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 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召回、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 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 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和 质量提升行为。

第三条  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 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新获得黄山市政府质量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一次性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第 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同一个企 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能作为一个申报单元、按最高奖励标 准享受一次。

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 示范)项目单位, 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激励缺陷产品召回

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 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 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召回货值金 额后,按照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4%的比例予以 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黟县质量提升 激励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或组织。

第七条  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 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当年不申请的视 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 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 本办法支持范围。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 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 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 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

新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除享受《中国质量奖管理办 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黄山市政府质量奖管 理办法》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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