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申报!芜湖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材料和流程

2024/12/11

芜湖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材料和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芜湖企业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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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及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工信产业函〔2024〕51号)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芜市发〔2024〕8号 )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 市工信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组织体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规模优势明显、经营业绩良好,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附件4)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有规模优势或竞争优势;支持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主体申报;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工业设计企业应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申报主体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申报主体拥有一支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人员团队,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高工业设计水平,积极承办或参与工业设计赛事活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在“芜湖易企网”(eqoho.com)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申请材料及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进行网上受理开展初审,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报送推荐名单至市工信局,并同步完成线上平台审核工作。

(三)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或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择优提出拟认定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信局授予“芜湖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市工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工信局加强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以政策制度、设计奖赛、展览展示、培训交流等方式,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设计能力、产品附加值、企业价值链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协助市工信局加强本辖区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鼓励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配合各级工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会议活动和运行监测工作,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内的不参加复核,按照上级工信部门复核管理要求执行。

(二)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芜湖易企网”(eqoho.com)提交复核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进行网上受理,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报送复核意见,并同步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工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工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至市工信局,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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