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材料!西安市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发放申报流程细则

2024/12/4

西安市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申报流程申报条件材料细则等内容整理如下,未央区、碑林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灞桥区、新城区、莲湖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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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个转企”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24〕3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奖补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二章 奖励补贴条件

第三条 享受“个转企”奖补资金的转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个转企”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长期稳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月1日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在转企后正常经营且按期参加企业年报;

2.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同一类型的仅奖补一家转型企业;

3.转型企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无虚假登记记录;

5.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补资金申请。

(二)“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

1.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退出转型企业经营的;

2.转型后企业被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转型后企业注销或被吊销、撤销登记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第三章 奖励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补贴形式: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转型企业进行奖励补贴。

第五条 标准和范围:

(一)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根据转型企业申请,对不具备财务核算能力、确需聘请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由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牵头部门按照实际代账服务支出,补贴三年代账费用(年度代账补贴最高不超过3600元/年·户)。

(二)租金补贴。对确需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型企业,按照所在区县(开发区)平均租金(平均租金由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牵头部门联合住建部门予以确认,原则上补贴租金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2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三)一次性奖补。对已转企并稳定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速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个转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补条件的转型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填报《西安市“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并向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对转型企业进行审查,并对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审查结果应在各区县(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

(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个转企”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

(二)申报转型企业向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牵头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西安市“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3.企业承诺书;

4.住所证明(提交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等);

5.相关财务资料及凭证;

6.其他材料(各区县、开发区自行确定)。

(三)资格审查: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对转型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示公开:审查结果应在各区县(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奖补资格。公示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市场监管局。

(五)汇总审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区县(开发区)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将资金奖补计划汇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预算。

(六)资金兑现: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个转企”奖补资金预算。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工作衔接,收到“个转企”奖补资金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转型企业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奖补资金申报、审核、下达、拨付全流程的日常监督机制,加强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或工作需要,可对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和受资金奖补的转型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执行效率低下或违反本规定的,市财政局按程序调整预算、收回资金。

第九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转型企业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奖补资金发放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奖补资金,要及时足额向转型企业兑现奖补资金,不得向转型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拨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受奖补的转型企业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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