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
解析宿州市各区县非遗工坊认定申报条件程序、材料、周期及好处作用等内容整理如下,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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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各区县非遗工坊认定申报条件
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发布等程序。
省级非遗工坊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托本地区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富有地域特色、具备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为传统工艺项目)开展生产。
(二)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入驻。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线上或线下销售平台和渠道。
(四)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就地就近就业不少于20人,符合条件的脱贫群众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优先吸纳就业。
(六)学习或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具有一定的产品设计研发渠道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
宿州市各区县非遗工坊认定申报材料程序
申报省级非遗工坊,必须按照属地原则,采取以下推荐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合作社、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自愿申报,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2. 申报主体名称和带头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情况;
3. 申报主体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
4. 申报主体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
5. 申报主体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合同书或用工协议);
6. 营业收入、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基本情况;
7. 相关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情况;
8. 其他佐证资料(含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凭证)。
第八条 审核和评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遴选、公示等,将遴选结果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材料复核、二次遴选、公示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评审工作,形成省级非遗工坊建议名单。
公示和发布。省级非遗工坊建议名单经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省级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布并授牌。
宿州市各区县非遗工坊认定申报周期
省级非遗工坊的评选认定,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宿州市各区县非遗工坊认定申报好处
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应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省级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省级非遗工坊高质量发展。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推广等建设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和转化利用。对于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省级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群众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工坊可优先推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鼓励省级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本地区群众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进一步丰富集中培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有效提升技能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面向省级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支持本省纳入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的院校积极开设省级非遗工坊负责人培训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工坊负责人参加相关技能人才培训。
优先推荐省级非遗工坊参加中国非遗传统技艺大展、中国非遗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安徽非遗购物节等展示展销活动。推动省级非遗工坊与产业、科技融合,拓展非遗工坊发展空间。
支持省级非遗工坊及相关企业运用短视频、直播、公众号等形式讲述产品的文化内涵、地域特色和工匠精神。鼓励省级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鼓励省级非遗工坊研发文创产品、非遗研学产品。支持各级文旅部门在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省级非遗工坊搭建展示展销平台。
各级文旅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挖掘本地区优秀非遗工坊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推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省级非遗工坊申报全国非遗工坊典型案例。
建立共享机制,强化非遗工坊建设管理信息。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时监测省级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统计建设信息,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按要求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省级非遗工坊实施动态管理,对助力乡村振兴成效明显的省级非遗工坊,在省级非遗保护资金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好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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