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2024年安徽省16市各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申报条件+材料流程、资助补贴规划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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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各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申报发展目标
通过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 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改造及 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等升级,建成以县城 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达到“7个约
束性+N 个预期性”指标要求,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 通渠道进一步畅通,农民增收和消费提质实现良性循环。
二、安徽省16市各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试点县申报对象。下辖1 个及以上乡镇的县(市、 区,以下简称“县”)可申报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 (2022、2023 年度试点县除外)。优先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 扶县申报。
(二)试点县申报条件。当地政府重视,成立县级协调推 进机制。建设方案科学、目标量化、任务具体、措施有效,根据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类型划分标准的 通知》(以下简称“《标准》”)要求,试点县通过建设,整县商 业建设类型达到“增强型”及以上。
(三)项目资金申报条件。根据《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 办流通函〔2021〕322号,以下简称“《指南》”)“约束性指标” 要求,加强项目遴选。
1.单个项目,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
2. 申报项目,2022年以来有新增投资,且2024年6月30 日前完成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
3.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支持方向,且单个项目支持设备设施比 例占有效投资额50%(含)以上;
4.项目未“重复”支持,未被其他类别中央财政资金纳入支持 项目库,或者此前未获得过支持。
三、安徽省16市各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申报流程和材料
(一)申报流程。
1.市级推荐并验收项目。2024年6月10日前,市级商务、 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向省商 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推荐 试点县名单,同时提交“试点县申请表”(附件1)和“县域商业体 系建设工作方案”(附件2)。2024年8月底前,市级主管部门完 成试点县项目验收,并函报省级主管部门。2024年12月底前,根 据试点县确定情况,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资金兑现(期间,需 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完成分批次资金兑现),并将项目验收、资金 兑现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提交附件3至9及其他项目材料。
2.省级评定并项目复核。2024年6月底前,根据各市推荐,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择优确定试点县,拨付财 政资金。2024年8月至10月,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力量,对试点 县项目按比例抽查复核,并根据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 效评价指标体系(另行下发通知),开展2024年度试点县绩效 评价。
(二)申报材料。
1.实施主体。(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3); (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复核)清单(附件4);(3)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投资对照表(附件5);(4)承诺书(附 件6);(5)其他所需材料。
2.县级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开展项目初验,主要是: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项目投资是否真实、项目是否合格。 将初验相关材料(验收申请、实施主体申请材料等一式4份) 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评估。(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项目验收申请(附件7);(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初验报 告(附件8);(3)实施主体相关材料。
3.市级部门。(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复核申请(附件7); (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8);(3)县域商 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9);(4)县级初验相关材料; (5)不遵从市场价值的支持设备设施,需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 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清单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 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四、安徽省16市各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申报资助补贴标准
(一)支持内容。请参阅《通知》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补齐 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2个方 向。乡镇菜市场改造升级,执行我省文明菜市行动相关规定。直 播电商、电梯等设施设备可纳入支持范围。
(二)建设标准。依据《指南》《安徽省商务厅等17部门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 (皖商办建函〔2022〕336号)、《标准》和《安徽省县域商业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商办建函〔2023〕384号,以下简称《三 年行动方案》)等文件。
(三)项目管理。按照《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 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安徽省商务厅安 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县域商业建 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3〕268号)和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库 管理办法(试行)》(皖商办建函〔2023〕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结果运用
(一)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被确定的试点县及各申 请试点的县,依据建设水平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要求确 定相应得分。
(二)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安排中央 财政资金支持。
(三)建立约谈机制。对同类别“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考核排 名末位的县,或在建设中弄虚作假的市、县,省县域商业体系建 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约谈商务主管部门。
(四)推荐申报全国“领跑县”。根据《三年行动方案》, 经改造提升,商业类型达到“提升型”并验收复核合格,具备全 国县域商业“领跑县”推荐资格。
六 、工作要求
(一)严格时间节点。申报并评定试点县、项目验收、项 目复核、指标体系评估等工作环环相扣,请各市局严格时间节点,
按时报送材料。根据《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奖代补补 充管理办法(试行)》(皖商办建函〔2023〕268号)要求,省 级项目复核时,请各市完成试点县项目验收,结合试点县制定的 资金管理办法,对合格的项目进行资金兑付。
(二)严格项目遴选。各地充分利用现有商业设施,聚焦“7 个约束性指标”要求,补短板、通堵点,重点支持县(乡镇)级 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统仓共配服务等项目。发挥邮政、 供销以及商贸流通龙头企业作用,确保试点县项目的可持续,避 免分散投入。鼓励各地利用自有财力,统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 设,加大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项目的支持。
(三)加强项目核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挥承上启下作 用,严格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责任。不符合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 项目不得申报,更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 村级便民商店、村级快递物流站点改造升级不列入中央财政资金 支持。项目遴选、招标、验收等程序合法规范,形成闭环管理。
(四)做好信息公开。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和信 息报送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公开专栏。通过多种渠道加大 政策解读,宣传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社会 知名度和参与度,促进交流借鉴,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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