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条款申报条件时间及奖补材料细则

2024/11/26

成都双流区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条款申报条件时间及奖补材料流程细则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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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附件4,以下简称《传统服务业政策》),做好第十五条“支持企业上规上限”以及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条款申报兑现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条件

1.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

2.项目执行期内符合《传统服务业政策》第十五条“支持企业上规上限”或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条款奖励标准,并满足附则要求的企业。

二、适用时间

《传统服务业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5月12日至2026年12月31日,因政策条款执行时间延续性,第十五条“支持企业上规上限”、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上溯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双办发〔2020〕24 号)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生效,即有效期为2023年9月3日至2026年12月31日。结合政策条款标准要求,申报项目执行期应为2023-2026年度,即:

1.第十五条适用于2023、2024、2025、2026年入库企业;

2.第十六条适用于2023、2024、2025、2026年度营业(销售)收入达标的企业;

3.以上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三、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支持企业上规上限(第十五条)

1.对首次“上限”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批发业、零售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大规模(第十六条)

1.对年营业(销售)收入达1亿元且增速在20%(含)以上的存量“上规上限”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年营业(销售)收入达5亿元且增速在20%(含)以上的存量“上规上限”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年营业(销售)收入达10亿元,且增速在20%(含)以上的存量“上规上限”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相关说明

1.首次“上规”、首次“上限”指经统计认定,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2.存量“上规上限”企业指经统计认定,奖励年度12月31日在库的企业;

3.年营业(销售)收入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为准。

四、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资金申报表(附件2);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承诺书(附件3);

6.专用信用报告,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平台下载打印,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

(二)个性材料

申报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的企业,需提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材料要求

1.材料清晰、内容详实,所有纸质材料均盖企业公章、财务资料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电子档采用有关资料原件彩色扫描、须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2.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张,按照“共性材料”+“个性材料”的顺序统一编码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实施流程

(一)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二)审核。区商务局对照政策条款要求,对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初步审核,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征求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整改完毕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申请。审核结果对外公示(7天)后,报局党组审议。

(三)兑付。待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局依规按流程完成奖励兑现,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企业可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自行拨付至管理团队成员。

六、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企业需在存续期且正常经营。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若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无法享受,可奖补至企业。

(二)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等均拨付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拨付至管理团队成员个人账户时,需按照偶然所得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本政策措施同类条款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同一事项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申报本政策措施时被“信用中国”列入黑名单、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出现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不享受本政策措施。

(五)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享受政策奖励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或要求对提供材料的纸质原件进行核实。

(六)对相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全部扶持所得,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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