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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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释义
《支持政策》中的“花卉”是指除具有观赏价值的草本 植物外,还包括草本、木本的地被植物、花灌木、开花乔木、 盆景以及温室观赏植物等。
二、总体要求
《支持政策》适用范围为成都市郫都区内包含花卉研 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重点支持建设现代生产设施、 新品种研发选育做强产业链、培育壮大主体、构建现代市场 体系等围绕现代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项目; 申报年度 内未受到税收、安全、环保、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 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 申报资料同时包括法定代表人(业主)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用查询结果等证 明材料。本细则涉及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和复印 件, 复印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鲜章。
三、实施程序
( 一 ) 项目 申报
申报主体将《成都市郫都区促进现代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支持政策奖励补贴项目申报表》、单位(业主)基本情况以及其 他相关项目申报资料报经项目实施地街道(镇、园区)初审并签署 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林业花卉管理科)。项目实施地街道(镇、 园区)对申报项目初审结果负责,申报单位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 二 ) 项 目验收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局内法规、纪检、财务及相关业务科室会同 项目业主及属地街道(镇、园区)相关负责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要 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合规 性。
( 三 ) 征求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将项目验收审查意见分别发送区财政局、区发 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税务局、区应急管 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郫都生态环境局等 区级部门征求意见,各区级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就是否享受过同 类政策奖补或受到过税收、安全、环保、规划、自然资源等方面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提出建议意见。
( 四 ) 项 目公示
区农业农村局将征求意见后的审查意见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 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专题
会审核。
(五) 项目 审核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原则上采取一季度集 中审核一次的方式对奖补项目进行审核。
( 六 ) 项目 审批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审核意见将奖 补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七)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奖励补贴金额,通过区农业农村局 将奖励补贴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或业主。
四、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申报 项目的监管,对虚报项目、骗取、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 查实,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业主)3 个年度申报财政奖励补贴资格, 申报单位(业主)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申报过程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人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参 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 一)本细则具体奖励补助标准按照《支持政策》文件规定执 行。
(二)《支持政策》规定的“专题研究”项目, 由项目业主按
照“专题研究”或合作协议所规定的支持条件提出申请,同步实施。
(三)本细则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生效,有效时间为 3 年。
(四)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
支持政 策条款 |
支持内容 |
申报对象 |
申报资料 |
( 一 ) 支持建设 现代花卉 生产设施 |
对新(改)建植物工厂、温室大棚、育苗中心等现代设施, 规模达 5 亩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达 10 万元/亩、25 万元/ 亩、 50 万元/亩以上的主体,分别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0%、30%、40%的一次性补贴,按建成后 50%、投产后 50% 兑现,同一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和个人 |
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总 结报告,项目用地合法证明材料,项目 建设前、中、后阶段性对比照片、应用 场景照片,项目投入发票、工程审计报 告,投产后的生产(运营)记录。 |
(二) 支持开展 新品种研 发选育。 |
鼓励建设花卉新品种研发实验室、扩繁基地、花卉种质资 源库,对按照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的主体,给予设施设 备投入总额 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科研院所、大专 院校 |
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 结报告,项目用地合法证明材料,项目 建设前、中、后阶段性对比照片、应用 场景照片,设施设备采购发票、工程审 计报告。 |
鼓励开展花卉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应用,经认定, 按照 3000 元/亩且每个品种技术补贴面积不超过 3 亩的标 准,给予主体一次性补贴。 |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科研院所、大专 院校 |
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新优品种、新 技术、新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街道(镇、 园区)提供的推广面积证明材料,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绩效评价报告及项目 实施对比应用场景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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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花卉种源研发,对研发新品种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 书的主体,按照 5 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科研院所、大专 院校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认定文件(证书)或 官网公示证明材料。 |
(三) 支持发展 加工及采 后处理 |
对投资建设花卉精深加工项目运营 1 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达 200 万元以上的主体,给予加工设备购置费 50%的一次性补 贴,同一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
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 结报告,项目用地合法证明材料,项目 建设前、中、后阶段性对比照片、应用 场景照片,设施设备采购发票、工程审 计报告。 |
对投资建设花卉采收处理及花卉产品冷藏设施项目运营 1 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达 200 万元以上或年处理量达 200 万枝 以上的主体,给予花卉采后处理设备、冷藏设施购置费 50% 的 一次性补贴,同一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
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 结报告,项目用地合法证明材料,项目 建设前、中、后阶段性对比照片、应用 场景照片,设施设备采购发票、财务审 计报告,生产记录及进出货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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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支持企业 经营上台 阶 |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正常报送数据 1 年以上的主体,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涉农企业 |
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正常报送数据 1 年以上相关凭证。 |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的主 体,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涉农企业 |
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运营报告。 |
(五) 支持建设 企业总部 |
新落户郫都区的花卉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等头部企业、 链主企业,按照合作协议完成相关项目建设且年主营业务 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根据其 办公用房实际租用面积,按照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 准,连续三年给予 50%租金的补贴,同一主体每年补贴总额 不超 过 20 万元。 |
涉农企业 |
项目合作协议及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相关凭证,办公 用房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
(六) 支持建设 现代花卉 交易市场 |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花卉综合交易市场或定点 市场的,分别给予该主体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
涉农企业 |
综合交易市场或定点市场认定文件(证 书)或官网公示证明材料。 |
对花卉市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主体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
涉农企业 |
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运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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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引培育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且纳入统 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花卉市场,按招引培育商户数量给予一 次性奖励,10 家、30 家、50 家、100 家以上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300 万元。 |
涉农企业 |
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运营报告,纳入统 计联网直报平台相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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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场、铁路等交通站点和大型 商超、社区建设花卉品牌连锁店,对当年新开店 5 家以上 的主体,按其实际租用面积,连续两年给予 50%租金的补贴, 同一主体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
项目运营报告,品牌注册商标,房屋租 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
(七) 支持拓展 线上销售 渠道 |
对通过自建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花卉产业线上年 销售额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主体,分 别给予其物流成本 40%、50%、6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主体 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 农场、行业协会 |
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证明材料,财务审计 报告,线上销售清单(资金流水)、转 账凭证、物流成本票据。 |
(八)支持 人才聚集 |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园林、园艺、插花等“头 雁”“乡村工匠”的主体,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个人 |
“头雁”“乡村工匠”称号认定文件(证 书)或官网公示证明材料,“头雁”带 头人培育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
注:本《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具体要求表内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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