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1
陕西省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条件标准+认定程序材料解说等内容整理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10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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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省级联合体)认定和管理工作,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联农带农机制,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联合体是指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基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联合体在成员构成、利益联结、要素链接、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农村厅依照本规范相关程序认定为省级联合体,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联合体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强化监督指导,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第二章 陕西省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省级联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省级联合体原则上由在我省注册登记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申报。
(二)申报条件。申报省级联合体,原则上应当是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1.组织管理规范。联合体成立一年以上,由1个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关联3家以上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以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有统一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并记录会议内容,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协商解决。
2.合作机制健全。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合作配置方式,约定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建设等合作内容,明确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有主导产业,且有围绕产业发展的联合体建设方案,成员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3.经济效益明显。联合体成员总收入增加,联合体成员比非联合体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产值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实施种养绿色循环生产方式。
4.符合规模要求。省级联合体牵头企业年销售额关中地区一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联合体销售收入应达到1.5亿元以上,牵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5.社会效益突出。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和推广机构,科研和推广人员不少于10人。带动高素质农民认证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示范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果蔬茶菌药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水产联合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两品一标”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递增。
6.关联农业企业在联合体主导产业上下游配套能力作用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纽带作用明显;家庭农场已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符合当地名录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联合体:
1.联合体内部成员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牵头龙头企业在国家级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中出现异常或被取消资格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或成员有涉黑、涉恶等行为的。
第三章 陕西省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牵头龙头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
(二)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后向市级推荐,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审定后,向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行文报送推荐材料。
(三)认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及专家对推荐的联合体进行评审;也可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经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陕西省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管理
第七条 省级联合体可悬挂统一式样的标识牌,标识牌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发。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也可由企业按照样式制作。
第八条 省级联合体及成员依法依规享受政府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对上一年省级联合体扶持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对省级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含已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省级联合体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管理。监测达不到认定条件、实施效果较差,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称号、不得再悬挂标识牌。联合体监测按照本规范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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