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1
2024年西安高陵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遴选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申报条件材料和名额时间、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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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陵区遴选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申报名额
根据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发〔2024〕148号)和《高陵区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计划在全区范围内遴选2个(粮食、果蔬各1个)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20个(种植业15个,畜牧业5个)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现面向全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公开遴选项目实施主体,欢迎符合条件的报名参加。
一、西安高陵区遴选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申报遴选原则
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申报条件,优先选择有一定种、养规模、技术能力较强的规模大户。
二、西安高陵区遴选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申报遴选条件
(一)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
1.基地经营主体须拥有自主产权或土地流转协议,生产经营面积不少于100亩,项目实施年度内结合农时季节组织农技人员、示范主体、高素质农民、种植大户等开展10次以上培训观摩活动;
2.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较强的技术力量,并与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机构开展技术合作,有能力举办绿色高质高效技术集成示范、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试验、观摩实训等活动;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及培训教室(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至少配备2名生产技术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和2名工作人员,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管理;
4.有专职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电脑和手机软件使用,能熟练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独立撰写材料、制作表格等。
(二)科技示范主体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乐于帮助、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农业生产,服从市、区项目主管单位的管理;
2.经营主体须拥有自主产权或土地流转协议,种植业面积规模不少于50亩,畜牧业存栏猪300头(牛羊100头或鸡10000羽)以上;
2.主体负责人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种植水平较高,生产经营效益较好;
3.常年从事种植业,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学习能力,能使用智能手机,能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
4.积极开展主导品种和农业主推技术示范应用,参加技术培训,至少应用2-3项本年度的农业主推技术,辐射带动周边10户的农民,对农技人员开展的工作及农事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西安高陵区遴选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申报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权利
1.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获得技术资料,接受技术指导服务;
2.优先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示范试验示范;
3.享受一定的物化补贴。
(二)承担义务
1.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学习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器械;
2.提供必要的生产示范条件,配合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
3.热情帮助周边农户,积极传授科技致富经验,辐射带动周围农户。
四、西安高陵区遴选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申报资料
(一)填报《高陵区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科技示范基地(主体)申报表》(详见附件),并附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租赁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单位成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高素质农民培训证书、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训证书等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获得区级以上荣誉有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佐证资料。
五、西安高陵区遴选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申报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高陵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遴选公告。
(二)主体申报。具备以上遴选条件的申报对象填写申报表,申报表需由所在村、街办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版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交到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科教科),逾期不予受理。
(三)组织评审。由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组织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打分,最终按照分数由高到底顺序择优选择2个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20个农业科技示范主体。
(四)网上公示。遴选结果在高陵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3天。
六、西安高陵区遴选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资质必须符合项目要求。
(二)各申报主体必须对申报项目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示范主体如不配合项目技术要求,或多次不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经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审核后取消示范资格。
(四)申报主体于11月25日前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科教科)。过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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