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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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蒲江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对照《蒲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蒲江县财政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蒲江县委员会关于印发蒲江县县级创业孵化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蒲人社发〔2024〕12号)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拟创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于2024年12月1日前报送认定申请材料至蒲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促进科(电子档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申请材料包括《蒲江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的资质文件,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附件2)、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附件3)以及项目孵化情况。申请单位可另附页做补充介绍。
二、成都蒲江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程序
(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初审。县人社局根据办法的认定标准对机构的相关指标进行初步审核。
(三)复审。县人社局组织县财政局、团县委共同对机构进行申报材料的复审。
(四)认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团县委联合对复审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定、公示和授牌。
蒲江县县级创业孵化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 一条 为加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 年群体、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蒲江县优势产业创新 创业,促进蒲江县成为年青人乐业发展的创业胜地。根据《蒲江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蒲江县吸引人才发展产业做大做强 县域经济政策措施的通知》(蒲府发〔2023〕4号)和《蒲江县 发展和改革局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蒲江县关于吸引人 才发展产业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蒲 发改函〔202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县人社 局、县财政局和团县委共同认定和管理,以本地产业发展为导向, 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以政 府购买服务为方式,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融资对接、 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资源整合”的原则,在 政策期内每年扶持5家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 效应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提升优化蒲江县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五大服务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办公条 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 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创业指导、企业管理、市 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 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 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 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 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对每个新认定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有效期2年,2年后可重新参加基地认定。
第二章认定标准
成都蒲江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 六项标准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的性质、定位、
发展方向明确,运营时间2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 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 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 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拥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 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 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 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三)成立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 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2名及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 理经验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5名及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能 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各类扶持资金申 请、商务、融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
(四)具备完善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 度。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 年度考核等管理服务台账。
(五)制定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 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能在场 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六)取得明显的效果。近2年,基地内由青年大学生、退 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担任法人代表或占股30%以上的创业实体不少于10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60人;自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 于3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40%,取得良好 的社会效益。基地内创业实体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基地 内,与基地签定入驻协议并在基地内办公。农业和文旅类孵化基 地内创业实体(项目)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与基地签订了孵化协议, 并接受了创业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县人社局提 出申请。
(二)初审。县人社局根据办法的认定标准对机构的相关指 标进行初步审核。
(三)复审。县人社局组织县财政局、团县委共同对机构进 行申报材料的复审。
(四)认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团县委联合对复审合格 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定、公示和授牌。
成都蒲江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认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供以下三项 申报材料。
(一)《蒲江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认定申 报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的资质文件,房屋建筑面 积证明材料。
(三)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带动/吸纳就业人 员名册以及项目孵化情况。
(四)申报承诺书。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且不能申请参加下一轮县级创业(孵 化)基地认定。
(一)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创业(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 营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四)拒不配合人社部门完成运营情况统计填报工作的。
第十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 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 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县财政局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 业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认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 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 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蒲 江县吸引人才发展产业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政策措施的通知》(蒲 府发〔2023〕4号)和《蒲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等18个部门关于 印发<成都市蒲江县关于吸引人才发展产业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政 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蒲发改函〔2024〕1号)等文件制 定,在依据文件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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