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条!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申报奖励补贴和认定材料条件、流程

2024/11/20

盘点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申报奖励补贴和认定材料条件、流程5条标准,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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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科研院所、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端智库、知名咨询机构、基金公司、专业招商公司、行业商协会和企事业等法人机构(不含各级党政机关,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收益分配权人、关联方等);

(二)与我区相关单位(区投促局、区商务局、园区管委会)签订《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

(三)在委托期限内引荐落户我区的委托招商项目。项目投资方须为成都市区域外投资方(不含个人),且与温江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在我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以下项目不属于委托招商项目:房地产项目,存量增资项目,区内载体方及载体运营方引进落户在该载体的项目。

二、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奖励补贴标准

第一条  新引荐由高能级500强企业、国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行业龙头等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或5000万美元),其中现代农业项目不低于1亿元(或1000万美元),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额30%的,在取得项目用地之后,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委托对象促成高能级500强企业、国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行业龙头等企业与温江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取得项目用地。项目协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或5000万美元),其中现代农业项目不低于1亿元(或1000万美元),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额30%。

(二)支持标准

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委托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

3.《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公司章程;

4.《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

(四)其他说明

1.本条奖励不与第二条、第三条奖励叠加享受,与第四条、第五条奖励叠加享受。

2.所有申报资料均须上传加盖公章扫描件。

第二条  新引荐由高能级500强企业、国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行业龙头、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等投资,以购买或租赁产业园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工业楼宇等为主要载体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及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等具有强链补链延链功能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或2000万美元),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额20%的,在项目落地并装修开工之后,给予委托对象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委托对象促成高能级500强企业、国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行业龙头、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等企业与温江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实现落户载体装修开工。项目协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或2000万美元),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额20%。

(二)支持标准

给予委托对象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委托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

3.《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公司章程;

4.《物业购买协议》或《物业租赁协议》;

5.施工手续相关材料(施工许可证或园区管委会备案材料等)。

(四)其他说明

1.本条奖励不与第一条、第三条奖励叠加享受,与第四条、第五条奖励叠加享受。

2.所有申报资料均须上传加盖公章扫描件。

第三条  新引荐未落户成都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温江投资项目,在新设立二、三级子公司后,分别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荐四川省以外的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国企在温江投资项目,在新设立二、三级子公司后,分别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委托对象促成未落户成都的世界500强企业(以企业与温江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时最新《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为准)与温江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在温新设立二级或三级子公司;促成四川省以外的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国企在温投资并新设立二级或三级子公司。

(二)支持标准

1.新引荐未落户成都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温江投资项目,在新设立二、三级子公司后,分别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引荐四川省以外的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国企在温江投资项目,在新设立二、三级子公司后,分别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委托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

3.《项目投资协议》(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提供);

4.投资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背景证明材料;

5.项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公司章程。

(四)其他说明

1.本条奖励不与第一条、第二条奖励叠加享受,与第四条、第五条奖励叠加享受。

2.所有申报资料均须上传加盖公章扫描件。

第四条  新引荐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内外资项目,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委托对象3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委托对象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委托对象促成成都市外投资企业与温江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且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

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委托对象3万元一次性奖励;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委托对象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委托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

3.《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公司章程;

4.实缴注册资本金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

(四)其他说明

1.本条奖励与本政策其他奖励条款同时叠加享受。

2.所有申报资料均须上传加盖公章扫描件。

(五)政策咨询

第五条  新引荐项目开工之日起1年内在我区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不含土地购置费、购买物业),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进度等要求,给予委托对象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委托对象促成新引荐项目开工之日起1年内在我区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不含土地购置费、购买物业),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进度等要求。

(二)支持标准

给予委托对象项目开工之日起1年内在我区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委托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

3.《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公司章程;

4.项目开工之日起1年内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说明

1.本条奖励与本政策其他奖励条款同时叠加享受。

2.所有申报资料均须上传加盖公章扫描件。

三、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申报流程

(一)登记备案。委托对象与我区相关单位(区投促局、区商务局、园区管委会)签订《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并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签约单位递交1份委托招商协议及委托招商机构推荐表纸质版到区投促局办理登记。

(二)奖励申报、审查复核及兑现。新引荐的委托招商项目,在达到奖励兑现条件后,委托对象在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提交《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奖励申报。项目投资方、委托对象签字盖章确认后由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单位审查复核签字盖章确认。奖励兑现程序参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其他

(一)委托对象根据温江区投资促进局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奖励制度已申领项目信息奖励、并在后期推进中签订《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的项目,在达到奖励兑现条件后,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奖励申报。

(二)本细则中“落地”指新引荐项目设立注册地、税务登记均在我区的独立法人实体;所述的各项金额,除明确表述有币种外,其余均指人民币;涉及注册资本等使用外币计量的,按资金汇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三)本细则中“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须提供的基本材料,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政策审核部门或专家评审小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上述材料须为清晰完整带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若后期因审计需要核实,申报单位需配合提供纸质原件。如申报材料覆盖时期内发生企业更名的,需提供准予名称变更相关资料。

(四)一个委托招商项目只认定一个委托对象,如由多个委托对象共同引进的,视为一个引进团队,奖励资金由引进团队自行协商分配,所涉奖励均为税前,委托对象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奖励资金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项目达到申报条件的1年内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温府办规〔2024〕3号)失效或废止之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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