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安徽省2024年度第二批省级绿色矿山遴选申报截止时间及申报条件流程流程和好处政策

2024/11/19

  12月5日前!安徽省2024年度第二批省级绿色矿山遴选申报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时间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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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绿色矿山申报条件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

  矿山企业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措施,促进矿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应当依据《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及《露采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四项地方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报送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山企业按照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绿色矿山。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差别化管控等要求;

  (三)截至申报之日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处罚事项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环保事故;

  (四)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符合以上条件和《安徽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打分表》相关标准进行申报。

  

  二、绿色矿山遴选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矿山自评(2024年12月5日前)。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连同《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入库信息表》等申报材料一并报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县级初审(2024年12月15日前)。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市级审核推荐(2024年12月31日前)。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市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本次新申报的通过县级初审的矿山或以往已进入市、县绿色矿山名录库且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市、县级绿色矿山,按照《入库信息表》中市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在市级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至省厅矿保处。

  (四)省级审核入库(2025年3月15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第三方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应具有地质、采选、环境、水保等相关专业背景,人数不少于五人),对市级报送的候选省级绿色矿山开展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等第三方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4),并填写《安徽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打分表》。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对经评估达到省级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公告。

  

  三、支持政策

  1.矿山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林业等支持政策。

  2.对绿色矿山用地用林予以支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市县乡镇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用地纳入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同等条件下,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给予绿色矿山占用林地定额支持。

  3.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优先保障绿色矿山企业必要的改扩建采矿用地。采矿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向绿色矿山企业供应采矿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采取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形式与绿色矿山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4.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林地用于耕地林地占补平衡。

  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6.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金融支持。推进绿色矿山与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开展绿色矿山相关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机构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积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服务提供支撑。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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