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8
根据南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整理,盘点南充市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好处、申报材料流程、有效期等详情如下,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辅导规划。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南充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发展,推动文化强市旅游强市建设。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和传承实践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需要,定期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在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区域居住或工作5年及以上。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推荐或者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该领域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在评审或者公示期间有传承人、保护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三)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推荐或者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以及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机关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对符合要求的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在文物保护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或市文化馆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年度评估情况等。
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数字化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文广旅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广旅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帮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有序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广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集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广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
(四)配合文广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教学、宣传推广等活动;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六)接受文广旅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
(七)文广旅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义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年度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备案。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及时向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报告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传承情况报告。
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报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二十条 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传习计划,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核实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触犯刑律,或者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六)离开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区域居住或工作3年及以上;
(七)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市级机关直属单位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核实。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和去世的,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市直机关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报告,经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核实后,停发传习补助经费。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可根据该传承人历年考评情况作出评估,对历年考评均为合格或者在项目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颁发名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市级机关直属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政策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
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
科技项目申报中心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