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16市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程序、补助材料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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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机制,提 升推广应用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 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 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 服务包( 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征集、推广应用、工作考核 和调度等。

第二章  征集软件范围

第三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指导意见》,围绕制造业企业需求,征集一批使用便捷、功能有 效、价格合理的数字化软件产品,启蒙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应用数 字化软件意识。

第四条 征集软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符合 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要求,可按订阅 服务方式收费;

二)软件服务供应商拥有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软件

著作权或专利等证书;

三)软件质量合格,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 试通过并取得软件测试报告;

四)软件已在市场销售,具有市场应用案例。

第五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制 和服务能力,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近三年内无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

第六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可授权其在安徽省内注册的控股公 司履行软件服务包推广服务和资金兑现等职责。

第三章 征集软件程序

第七条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承担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的工业互 联网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 由平台具体对接软件征集。平台制 定软件征集管理办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并在平台公开, 确保软件征集公开、公正、透明。

第八条 平台摸排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需求,面向国内征 集软件。鼓励平台积极对接征集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 品。发挥大规模推广的优势,软件服务包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第九条 平台按月将拟征集软件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 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采取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平台征集过程、 软件申报材料、软件使用回传数据及使用次数判断规则等开展审

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对照征集软件的条件和要求,通过 平台线上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相关附件模板 从平台线上下载):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  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如无,提供情况说明);

3.  软件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证书等);

4.  申报的软件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试通过 的报告;

5.  申请承诺书;

6.  软件价格证明材料;

7.  其他佐证材料等。

第四章 推广应用方式

第十一条  征集的软件部署在平台,以云化服务方式供省内 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根据数字化转型需要订阅使用。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对接,摸排 企业情况,研究制定年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平台加强企业对接 服务,推动企业 “免申即享”应用软件。

第十三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台按职责分工, 开展政策宣贯、应用对接、使用培训和售后服务,指导中小微制 造业企业入驻平台,订阅、使用软件服务包。

第十四条  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推广应用,加强平台建 设,建立数据存储管理制度,采用加密等手段保护用户数据安全。 平台可自行选择与服务商等开展市场合作,提升线上和线下推广 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平台会同软件服务供应商做好软件应用指导、售 后服务、软件使用情况数据的采集和分析等工作,持续巩固制造 业企业使用软件效果。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以后补助方式补贴中小微制造业企 业应用软件服务包。

第十七条 省财政资金对每个企业应用软件服务包最高补助 1 万元。企业订阅软件未满 1 万元可继续使用剩余额度订阅软件 服务包。订阅的软件免费使用时长为 1  年(按照企业在平台确 认订阅下单时间开始计算)。补助额度用完后,用户企业如继续 使用软件,按市场化原则与平台及软件服务供应商协议交易。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验收结算 情况和本年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软件服务 包推广应用工作。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平台,资金支取必须经过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专款专用。相关利息和结余资金滚动 用于补助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展软件服务包推 广应用验收结算和资金兑现工作,平台按验收情况拨付软件服务 供应商资金。

第二十条 鼓励各市安排资金支持征集软件,扩大升级软件 服务包范围,或用于企业用完 1 万元补助额度以后软件服务包应 用补助。

第六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和考核管理, 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 作,履行好制度设计、资金预算、重点工作会商、全过程监管、 验收考核等职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服务和跟踪调 度,指导企业建立软件服务包应用责任制,加强政策宣贯,及时 跟踪调度本市推广应用软件服务包情况,做好市级验收核查工 作,培育市级示范应用案例。

第二十二条  平台负责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服务工作,优化 推广应用流程,持续提升推广应用服务能力,按照市场化原则开 展推广应用;做好企业需求调研、软件对接、云化部署、软件产 品和软件服务供应商管理等,加强宣传对接和应用服务,快速响 应用户咨询和诉求;完善平台功能,支持软件服务包发放、领取 和软件云化应用,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 障责任制,确保平台数据、应用、资金安全;会同软件服务供应

商打通软件使用数据,对使用效果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向各级 工信部门开放软件订单数据和汇总分析数据等非企业隐私数据 查看权限,配合做好验收考核;配合做好应用案例培育,及时分 析使用数据、总结应用案例等, 向工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在 要求时间内提供软件产品,会同平台完成产品部署、调试和上架 等工作;持续做好产品运维,及时响应用户应急维修诉求,配合 做好验收考核。

第七章 工作考核和调度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平台(含软件服务供 应商)考核,对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开展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平台(含软件服务供应商)按以下方面考核:

1.  平台提供完善的边缘层、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层、SaaS (软件即服务)层、PaaS(平台即服务)层服务,未出现重大基 础设施故障,未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  平台支持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成熟的云化软件,提 供面向各类工业场景的集成 SDK 、微服务组件等;平台年度部 署云化软件数量不少于 200 个;提供多类开发语言,以及建模与 仿真、可视化展示、知识管理、智能语音处理、认知智能大模型 等多类开发工具服务和应用,提供多种能够进行关联分析、文本 分析、深度学习的通用算法;

3.  平台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支持多类软件系统数据的 云端集成;具备海量工业数据存储、管理、分析能力;每年向每 家软件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少于 4 篇的个性化大数据分析报告,向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 1 篇软件服务包使用分析报告;向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提供不少于 12  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创 新开发和生产运行等方向大数据分析报告;

4.  平台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制,按照《工业互联网  平台企业安全防护规范》(试行)要求,自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平台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开发布,部署安全防护功能 模块或组件;提供统一的、企业可管理、可转移的数据存储服务, 让企业数据属于企业;

5.  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提升线上和线下推广服务的能力, 建立运维服务责任制,成立工作专班,在全省 16 个地市建立服 务团队,按照要求开展软硬件资源和开发工具的接入、控制和管 理;年度组织软件服务供应商、 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对接、培训、 宣讲等活动场次不少于 20 场;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 2 小时(响 应方式包括现场、远程、电话指导等);用户对订单评价为“满 意”的比例不低于 95%;

6.  软件服务供应商建立数字化软件运行专项工作责任制, 专人负责软件应用指导、技术运维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在 平台注册数量、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调度。

第二十七条 平台考核不合格,取消下一年度软件服务包推 广资格。对因产品和服务问题导致用户经济等损失的,由软件服 务供应商和平台按照其责任划分共同赔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 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下一年度软件推广资格,并对平台年 度考核予以扣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 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的通 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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