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2
根据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湖南省14市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流程好处和申报条件材料等内容,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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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参照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证券监督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七部门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湖南省14市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指已经省商务、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商企业,下同)、休闲农业(以公司的名义)、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如农机、肥料、农药、种子种苗等,下同)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依托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业务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大湘西地区的企业其指标可以比照同种类型、同类指标的70%执行)。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
(2)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4200万元以上,年服务面积10万亩次以上。
(3)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 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1500万元以上),且为省五星级休闲农庄。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年交易额需8亿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农产品平台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需5亿元以上,农产品应用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需7000万元以上。
(6)其它类规模。农用物资生产与经营企业规模,参照“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执行。其中肥料、农药生产与经营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农化服务机构,有专业农化服务从业人员20人以上,长期服务或者领办10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服务面积10万亩次以上。
4.企业质量管理。
(1)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并开展自律检测。
(2)食用农产品应附承诺达标合格证、“身份证”、二维码、追溯代码等标识。
(3)在省部级监督抽检中不得连续两次检出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及机械化水平(大湘西地区按同类标准70%执行)。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 2000户以上;畜牧、水产及其他农产品企业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电商企业带动农户数量1000户以上。除电商企业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以水稻油菜为主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机械化生产水平应至少高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果菜茶和畜禽水产养殖为主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机械化生产水平应逐年递增。
8.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和注册商标。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注册登记三年以上,是农业产业化市州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企业,可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规模标准的80%参照执行。
第八条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生产、加工类企业产品有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标志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九条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均不低于30%(大湘西地区的企业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均不低于15%),以及与帮扶脱贫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十条 湖南省14市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
2.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的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3.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新申报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会计报表须按规定赋码)。
6.企业资信情况(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需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7.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证明原件)。
8.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并附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等)。
9.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及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含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质量追溯和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近两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体系认证证明等)。
10.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11.农业产业化市州级龙头企业证明。
12.有创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3.企业获奖等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注册商标材料等)。
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各市州新增指标数量主要按照以下因素分配:
(一)各市州前一年度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规上企业数量和税收等情况;
(二)达到省级龙头企业条件的潜在企业数量;
(三)综合考虑市州均衡发展,以及落实近期重大专项农业产业发展任务情况;
(四)其他与农业产业相关的因素。
根据实际确定上述因素及其权重占比。
第十二条 湖南省14市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1.拟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情况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市州农业农村局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按不超过下达的新增指标数量进行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四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与办法:
1.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州推荐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4.省农业农村厅就综合评审意见分别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证券监督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意见形成综合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十五条经发文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六条对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七条省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当前运行情况,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及农户增收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相关材料。
2.龙头企业监测表。
3.企业最近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企业最近两个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5.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银行资信证明或者企业信用报告。
6.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原料采购合同等产地采购证明等材料。(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7.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8.龙头企业更名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更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监测材料的企业将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定期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基地、加工、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九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省级龙头企业按照第十七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2.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所辖省级龙头企业的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本办法委托第三方对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5.企业或法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涉黑涉恶、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失信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运行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在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对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州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市州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由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企业的推荐材料和企业运行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湘农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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