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才可申报!庐江县2024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时间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庐江县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免费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一、申报条件
合肥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且符合主体明确、生产标准、规模适度、效益良好等标准。
1.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
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3.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4.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5.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5万元以上,人均劳力收入5万元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6.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7.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8.按时报送2023年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9.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10.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
11.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二)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且符合依法登记、产业优势明显、财务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显著等标准。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记录规范完整。
3.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服务成效明显
(1)生产型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100万元以上;流通型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200万元以上;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2)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较高,成员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示范带动非成员户50户以上。
(3)集中采购配送生产资料和销售成员产品的合作社,比例须达到70%以上。
5.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6.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2023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7.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8.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9.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全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2.带动已摘帽贫困农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好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对象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6.省、市新农人协会会员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7.省农业经理人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农村产业带头人、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8.妇女领办、创办以及民族地区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四)有以下情况的,一票否决:
1.发生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环保状况被有关部门通报,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经营、涉黑涉恶的;
4.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5.申报弄虚作假,查实有舞弊行为的。
二、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核、认定公布”的办法,遵循以下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镇(街道、台创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镇(街道、台创园)签署推荐意见形成申报书文本。
(二)县级初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供销、林园、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审报告连同汇总表(附件3-6)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复核、认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级交叉互查(原则上抽查比例在20%)和市级抽查,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三、申报时间
1.各镇(街道、台创园)于11月25日前将申报文本纸质版1份、申报文本PDF扫描件(以主体营业执照名称命名)、加盖公章的申报主体推荐审批表纸质版(无需与申报文本装订)、EXCEL申报信息电子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办,逾期没有报送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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