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亳州2024年(第七批)市级绿色工厂申报材料、流程及条件截止时间的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亳州各地企业申报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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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企业应满足《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
二、各县区根据本地培育计划,按照《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推荐程序,遴选推荐绿色制造基础好、示范带动力强的企业,严格把关并择优推荐(每县区推荐企业不少于5家)。
三、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申报企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接近或优于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且没有使用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优先支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积极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或零碳工厂创建相关工作、发布ESG报告的企业申报,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
四、申报企业要参照《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可按照行业标准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五、请各县区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市工信局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市工信局将按程序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认定亳州市绿色工厂。
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新兴工业强市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亳州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局、亳州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以下简称属地经信部门)负责属地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研发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亳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属地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一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绿色工厂,并依据相关政策,对绿色工厂给予相应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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