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程序及有哪些配套奖励扶持政策

2024/10/30

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程序及有哪些配套奖励扶持政策的详细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湖北各地企业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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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地的创建管理体制,根据各地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区域内电子商务基地发展规划;先行先试,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明确支持方向和扶持范围,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基地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筑完善支撑体系。

为基地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仓储物流、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多层面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和服务平台。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安全认证、信用评价、数据存证、物流配送、运营外包、技术支持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形成较为完备的电子商务交易支撑等相关服务体系。

(三)创新公共服务模式,促进交易行为规范。

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公共资源,通过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为基地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有机结合,创新服务与监管机制。鼓励基地构建适合不同行业需求的电子商务创新模式,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线下市场和线上市场的有机融合。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保障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四)创立多元投资体制,构建良好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基地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推进创立面向基地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足企业需求与行业规律,通过政府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依托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汇集企业数据资源以及基地企业信用体系,积极构建基地企业投资、融资、孵化的良性运作环境与服务体系。

(五)鼓励创建孵化中心,健全产学研用合作与创新机制。

鼓励引导基地企业积极参与构建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积极推动电子商务产、学、研、用战略合作和建立产业创新联盟,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的基础研究提供创新孵化与成果转化服务,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和集成再创新能力,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产学研用和实施创新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的执行力度,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产学研用和实施创新等优惠政策。

(六)发挥基地规模效应,服务市场体系建设。

利用基地政策优势和完善的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驻基地开展电子商务,发挥基地聚集效应,形成特色产业优势集群,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支持基地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建设,为传统企业、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拓宽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拉动消费增长,方便百姓生活,助力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较快转变。

(七)建立人才发展战略,健全人才引进机制。

加大电子商务基地招才引智及人力资本投入,重点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端人才。推动示范基地与高校、研究机构、基地企业联合开展应用性人才和管理型人才的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使示范基地成为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基地和人才高地。同时,要加快构建科学的电子商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创造活力的人才建设保障机制。

(八)构建战略研究机构,加强基础应用研究。

支持和鼓励基地创建电子商务战略研究机构、应用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与管理研究中心,加强电子商务基础理论研究及核心关键技术开发;研究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产业统计指标、统计方法及电子商务行业标准规范等工作机制,为各级政府制定不同阶段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及相关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发挥电子商务引领作用,完善现代流通体系。

支持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发挥引导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作用,积极参与流通体系建设,提升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拓展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为传统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保障;拉动消费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流通运行结构升级,完善百姓网络购物环境,推动现代流通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省商务厅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公共信息和服务平台建设、基础环境和软环境建设、战略和基础应用研究、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各级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积极推动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申报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8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二)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600万元(含)以上。

(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500人(含)以上。

(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程序

(一)各地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并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送至县级商务部门。县级商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包括电子版)报省商务厅,同时报所在市州商务部门备案。

(二)专家评估。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实地调研,提出评估意见和拟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由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发文公布。在公示期间,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省商务厅正式发文公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湖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电子链接标识。

(四)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五)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

(八)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九)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在已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地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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