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上市!合肥市各区县企业上市奖补资金兑现申报时间流程及补贴奖励要求指南

2024/10/25

盘点合肥市各区县企业上市奖补资金兑现申报时间流程及补贴奖励要求指南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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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各区县企业上市奖补资金兑现申报时间流程

  一、免申即享政策兑现

  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金融业)》(合金〔2023〕30号),对符合“证监局辅导备案、上市受理奖励”“境外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及晋层奖励”“上市公司迁入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免申即享工作程序予以兑现,无需企业申请。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于10月30日前反馈我局(附件2)。

  二、即申即享政策兑现

  申报政策范围为《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金融业)》(合金〔2023〕30号)中“企业上市股改奖励”“拟上市企业迁入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贷款贴息奖励”等条款,政策施行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其中“上市后备企业贷款贴息”奖励对象需辅导备案时间满1年(按年贴息)。

  请各有关企业注册并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日为11月1日。

  三、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辖内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开展政策申报工作,并及时在信息系统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各企业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政策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金融业)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有特定要求的在具体条款中注明)。

  二、申报、审核及兑现流程

  本实施细则兑现按照“线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公开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计的依法监督。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政策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政策申报主体要关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3.兑现流程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或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具体条款、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条款第4条:支持科技创新应用。

  激励金融机构等联合科创载体开发或落地科创金融场景应用项目,对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服务企业超过100户的科创金融产品,按实际投放贷款额万分之五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奖补细则:对驻肥银行机构、市县两级平台公司联合科创载体(包含双创园区、孵化器、科研院所等),开发或落地科创金融场景应用项目(需在市级信易贷平台上线),当年度(以贷款发放时间为准)实现科创企业贷款投放额度10亿元(含)以上、投放户数100户(含)以上的,按实际投放贷款额给予万分之5最高50万元奖励,可用于奖励科创金融产品团队。

  该政策拟奖励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如有多个项目满足上述条件,则按投放金额由高到底排序给予奖励;投放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则按投放户数由高到低排序给予奖励。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驻肥银行机构、市县两级平台公司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包括对科创金融场景应用项目的介绍等)、申请表(附件2)、申报主体与科创载体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贷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信用代码、贷款起止时间、贷款金额等要素、以市级信易贷平台数据为准)。

  兑现时间:次年10月底前兑现上年度资金

  (二)政策条款第14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上市股改奖励。

  奖补细则:对在我市注册,与券商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改制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股改前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2.股改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不低于2000万元;3.科创属性符合证监会《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常规指标中3项或例外指标中1项。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上市服务协议、股改审计报告、符合相关财务标准或科创属性的证明材料。

  兑现时间:每年3月、7月、11月兑现

  2.证监局辅导备案、上市受理奖励。

  奖补细则:对在我市注册,完成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或上市申请获境内交易所受理的企业,在辅导备案、上市受理完成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企业享受过新三板、创新层相关奖励的,在上市受理奖励时予以扣除。

  支持方式: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兑现时间:兑现时间:每年3月、7月、11月兑现

  3.境外上市奖励。

  奖补细则:对在我市注册,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

  支持方式: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兑现时间:每年3月、7月、11月兑现

  4.新三板挂牌及进入“创新层”奖励。

  奖补细则:对在我市注册,实现首次新三板挂牌或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支持方式: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兑现时间:每年3月、7月、11月兑现

  5.上市公司迁入奖励。

  奖补细则:对注册地迁入我市,且履行过省级《省外上市公司招引风险预先研判工作指引》相关工作程序的省外A股上市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兑现时间:每年3月、7月、11月兑现

  6.拟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奖补细则:对注册地迁入我市之日起3个月内由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备、1年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叠加享受我市上市奖励政策。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与IPO辅导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安徽证监局接受辅导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等。

  兑现时间:每年3月、7月、11月兑现

  7.上市后备企业贷款贴息奖励。

  奖补细则: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50%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等)。

  兑现时间:每年7月、11月兑现

  四、附则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各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均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失信企业以及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相关奖励政策与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计划(2022—2026年)的通知(合政办〔2022〕30号)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享受资金奖励的上市(挂牌)、拟上市、外地新迁入企业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补助或奖励起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合肥,并提交相关承诺书(附件4),否则一律不予兑现。

  4.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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