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根据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整理,盘点介绍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申报补贴流程、材料、认定条件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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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国家、省、市 “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 进我区知识产权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推经济社 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的深度融合,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
第三条资助、奖励工作遵循“ 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 资助、奖励、公平、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对象为:在彭山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彭山区户籍或持有彭山区居住证的个人、彭山区内的院(学)校学生,以上不包括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辖区的青龙街道及锦江镇。
第五条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宣传部和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共同对资助、奖励资金进行监管,并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向申请资助和申报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拨付资金。
第二章 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
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资助4000 元。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 2000 元的资助。上述两项同 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标件数不得超过 3 件。
第七条对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9490)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得基于 ISO56005 的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级证书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助。
第八条鼓励和表彰为彭山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商标权利人。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助。
对新获得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5 万、10 万、5 万、3 万、1 万元 资助。
对新获得“ 中国商标金奖”,每项给予商标权利人 40 万元 资助。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每件案件 最高资助 10 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20 万元。
第十条申请材料
(一)眉山市彭山区商标、专利配套项目及知识产权人才资助申请表(附件1.1 );
(二)国家、省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认定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时间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6 个月内向眉山市 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第三章知识产权人才、服务机构资助
第十二条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服务类人才,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资助:对于新获得知识产权师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在彭山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且通过该企事业单位在彭山区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申请本项资助时仍在职的人员,分别给予1000 元/人、2000 元/人、3000 元/人的一次性资助。
专利代理师资助:对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且在彭山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通过该机构在彭山区持续缴 纳社会保险一年,申请本项资助时仍在职的人员,给予3000 元/ 人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内,享受此项资助的人 员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在彭山区内依法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办事处),运行满一年且代理区内企业专利授权总量达到3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10 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 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知识产权人才资助
1.眉山市彭山区商标、专利配套项目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人才资助申请表(附件 1.1 );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格证书:相关部门、机构认定或备案的专业技术职称证 书、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申请人在该单位从事相关 工作的证明;
5.连续缴纳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6.其它相关材料。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眉山市彭山区商标、专利配套项目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人才资助申请表(附件 1.1 );
2.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年度代理授权的专利证书及相应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时间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满足相应条件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的6 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逾期不予受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知识产权人才、 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第四章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第十六条对开展技术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企业,每项发明专利给予5 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对新获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5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市级 10 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对新获得“ 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 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对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 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十九条申请程序及资料。根据区经信局相关通知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版权奖励
第二十条设立彭山区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 委员会”),主任由眉山市彭山区新闻出版局( 区版权局)局长 担任,成员 8 名分别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局、区科技和数字 经济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联、区社科联等单位相关负责 人及 2 名相关专家担任,负责彭山区版权奖的各奖项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新闻出版局( 区版权局), 负责评审细则制定及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报彭山区版权奖的作品分为文学艺术、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美术摄影书法等门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或较强创造性,并已获得相关部门或行业机构的表彰奖励;
(三)申报作品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使用或传播,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四)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其他版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彭山区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入选条件
(一)等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 个等级。
(二)入选条件:
1.一等奖:获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
2.二等奖:获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专项协会 奖项(有等级则为一等奖以上);
3.三等奖:获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省级专项协会奖 项(有等级则为一等奖以上)。
第二十三条奖励标准
(一)文学艺术、美术摄影书法类:一等奖每项奖金5 万元、 二等奖每项奖金 2 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 0.3 万元;
(二)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类:一等奖每项奖金10 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 5 万元、三等奖每项奖 金 1 万元。
第二十四条申报办法
(一)每年评奖一次,彭山区版权奖的候选项目须经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荐。
(二)推荐单位须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申报材料
(一)《眉山市彭山区版权奖申报表》(附件1.2);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创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作品的出版物、获奖证书、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汇总后,分别组织相关领域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根据评审要求评选出获奖奖项的建议名单。
(二)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小组提交的奖项建议进行复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奖项等级。
(三)拟获奖项报区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公示、异议处理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本办法的资助、奖励进行对外公示。经受理确定的资助、奖励名单进行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按程序给予资助、奖励,对有 异议的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第二十八条对公示的资助、奖励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资助、奖励名单公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 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涉及第二、 三章的送交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第四章的送交眉 山市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涉及第五章的送交中共眉山市彭山 区委宣传部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奖励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二、三章资助的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第四章奖励的异议协调处理,提出处理意见;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宣传部负责第五章奖励的异议协调处理,由评审办公室会同各专业评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区评审委员会审议。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宣传部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三十条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贿骗奖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全额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已享受省、市、区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 年 10 月 23 日生效,有效期四年。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生效后,遇与上级相关新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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