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条件时点及申报补贴优惠政策、材料集锦指南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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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徽省各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补贴优惠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安徽省各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条件

  1研发活动范围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⑥其他相关费用。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5会计核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登记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安徽省各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流程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季度和年度终了”中的“季度”是指“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二季度和三季度”;“享受优惠时”中的“预缴”是指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及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4安徽省各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 预缴申报享受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2 汇缴申报享受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就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安徽省各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留存备查的资料

  1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6 其他注意事项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 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 管理等专家参加。3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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