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项目规划!盘点滁州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补贴和认定条件细则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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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1.对当年度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入库但未申报高企的不予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0.2万元;对年度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达3件以上(含3件)、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上(含10件)且维持五年有效期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不含授权前转入)。
4.对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一专利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5.对纳入国家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可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6.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依据,对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较上年增长部分的3%给予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其中可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平台在国家、省级组织的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9.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团队)来南谯创办或共办公司,推荐申报滁州市天使基金投资项目,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五、推进产学研合作
10.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备案成功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成交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
六、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1.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或团队,进入全国赛区的奖励5万元;进入省级赛区的奖励2万元。对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20、10、5万元。对获得市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5、2、1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12.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13.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科技联络员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4.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科技服务机构实际运营并经考核,达到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200万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八、附则
16.本政策条款与上级、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
1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南谯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政秘〔2021〕1号)。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下是关于各类项目认定申报条件要求政策,请大家参考:
一,滁州市南谯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滁州市南谯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滁州市南谯区发明专利申报条件
1、申请专利的基本条件-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申请专利的基本条件-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申请专利的基本条件-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四,滁州市南谯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条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
一、企业成为科技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加计扣除的一般条件
1.企业必须已经正式注册,并取得正式的税务登记证明。
2.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研发管理部门规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非软件开发企业。
3.企业必须取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许可证。
4.研发费用仅限于研发活动以及研发活动的当年费用,不得超出5000万元。
5.企业必须能够提供新型产品或技术的研发成果,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五,滁州市南谯区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
业至少配备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 家。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 家以上。
第九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 万元;
3.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 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 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 30 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 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 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 场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六,滁州市南谯区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2.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三)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6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四)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五)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1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六)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八)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认定研发中心。
七,滁州市南谯区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四项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
八、滁州市南谯区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已建立工业设计投入长效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能力,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3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及其他著作权)10项以上。
(八)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五)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九、滁州市南谯区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名项目(人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重大科技成就奖:应突出被提名人的重大科技成就、对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对知识与创新的传承,具有新时代科学家、企业家精神,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2.自然科学奖:提供的主要论文(专著)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应不少于1篇。所列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应为省内单位。完成人与完成单位必须在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单位信息中有所体现。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整体技术已实施应用三年以上(2020年12月31日之前应用),主要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创新成果须在安徽落地转化。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已获批三年以上的行政审批文件。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相关行业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肥料、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审批时间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4.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外国人作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人的,须在中国国内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列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交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医学类项目,凡未列入国家、省(部)、市级科研项目的自选项目,需提交单位立项依据及结题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凡未共同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计划(基金)的、无共同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供项目整体应用前的有效合作证明材料,如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许可等)登记证明、资金到账凭证等客观佐证材料。
7.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2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2022年度经受理评审但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再次提名2023年度省科技奖。(缓评及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再次提名的项目除外)
9.项目技术内容未获得过其他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
10.正在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11.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单位。
12.提名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将记入安徽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知识产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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