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标通知!2024年安徽省16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要求流程及编写材料样式、时间说明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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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16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要求流程

  一、加强专家全程技术审查

  抓紧启动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编制大纲研讨会前,由对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业务处室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5-7名(含一名全过程指导员),经厅标准定额处审核后,组成标准编制审查专家组,负责大纲研讨会审核把关。后续标准编制审查所需专家将优先从专家组中遴选产生,确保专家全程审查指导的延续性。

  二、加强业务处室行业指导

  厅业务处室承担对应行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过程中的指导和审查。关系行业发展的标准,应派员全过程参与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和技术审定会。对于无对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地方标准,由业务处室承担其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

  三、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报经厅标准定额处同意后,同时向10家单位和10位专家个人定向征求意见。对与行业发展关系紧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地方标准,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定向征求意见外,业务处室还需组织征求各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严格编制单位管理

  编制单位、主编人员在标准编制中应明确任务分工,并全程参与标准编制工作。原则上编制单位不超过15家,主编单位不超过3家。凡无工作成果或未全程参加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的,不得列为编制单位、主编人员。标准征求意见稿上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与申请立项时不一致的,应按规定提交报告及证明等材料,经批准后予以调整。标准征求意见后,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

  五、严格把控进度要求

  已列入2024年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标准草案;2025年5月31日前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2025年9月30日前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送审稿技术审定会后2个月内提交标准报批稿资料。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把握时限要求(计划项目下达后18个月内),完成标准编制修订任务。

  安徽省16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

  一、严管标准编制内容

  (一)标准规定应科学严谨。标准规定应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关键技术、重要指标等应有科学试验或工程实践依据。坚持无用不编、无必要不编、不可行不编、不成熟不编。

  (二)标准编写应格式规范。标准编写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 号),做到格式规范, 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三)标准不得干预行政管理。标准是技术法规,应聚焦技术属性,条文内容必须是在标准中给定的适用范围内的统一技术

  要求。标准不是政策文件,不得规定政府职能、行政管理、资质资格、市场秩序以及涉及专利、特定产品等内容。

  (四)标准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地方标准中的规定不低于国家标准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地方标准既不得降低国家标准要求,也不得无充分依据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限制市场竞争、妨碍统一市场。

  (五)严禁抄袭已有标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国家、省现行相关标准中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重复表述。重复或引用相关标准的条文数量达到标准总条文数5%的,不予论证、审定。需要 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补充、提高技术要求的,可制定相关政策予 以实施,严禁抄袭或变相抄袭国家标准内容编制地方标准。

  二、严格标准编制过程

  (一)加强立项审查。申报地方标准一般应先行编制相关技术内容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技术导则。立项审查应将标准、导则的相关技术内容实际应用情况作为评审重点,优先立项已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或主管部门印发的技术导则。关系行业发展的标准,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主导意见。

  (二)规范编制过程。标准编制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附件1)的规定,组织召开编制大 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履 行报批程序等。

  (三)严格技术审查。对重要的、综合性强的标准,邀请2 位以上住建部专家库专家或省外(苏浙沪等)水平较高的专家参 加技术审定会。关系行业发展的标准,厅相关业务处室应派员全

  程参加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

  (四)保证送审稿、报批稿质量。召开技术审定会前,编制单位应专题汇报送审稿内容、征求意见修改等情况;形成报批稿前,编制单位应专题汇报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确保标准最终成果质量。

  三、严控标准编制进度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应严格按照下达编制任务时确定的时限(一般18 个月) 内完成。

  (一)主编单位应及时启动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2 个月内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6 个月内提交标准草案,8 个月 内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1 个月。同时,指定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主编单位在征求意见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在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12 个月内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送 审稿技术审定会后,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修改完 善,2 个月内提交标准报批稿资料。

  (四)按季度梳理汇总标准编制进度情况,对未按时间节点提交阶段性资料的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加强指导、督促,必要时调换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直至取消标准项目。对未按期完成标准编制任务的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三年内不受理其作为主编单位或主编人员申报新的标准项目。

  四、强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

  编制单位、主编人员在标准编制中应有明确的任务分工,并全程参与标准编制工作,凡无工作成果或未全程参加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3 次会议的,不得列为编制单位、 主编人员。标准征求意见稿上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与申请立项时 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理由的报告、全体编制单位同意的证 明、发生变更的单位书面报告( 申请加入或退出),经批准后予以 调整。标准征求意见后,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

  五、及时复审、修订、废止不适宜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在标准实施后5 年进行一次复审,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除该办 法规定应当及时进行复审的情形外,对于企业、用户反映较多以 及群众投诉集中的标准,也应当及时调研、论证,组织标准复审, 呼应社会和民生需求。对于不必要的、长期闲置无用的、与国家 标准类同的或存在问题较多的标准,应当立即废止;对于局部技 术内容或少量参数、指标不合适的标准, 应当组织修订;对于标 准中部分条文迫切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将论 证结果通知各地执行。

  安徽省16市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一、工作责任

  (一)标准定额处:归口管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等。

  (二)业务处室:业务管理。承担对应行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指导和审查,承担相关标准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

  (三)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管理。受标准定额处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技术性审查,以及部分标准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的会议组织工作。常态化开展本专业内的标准研究,提出标准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提出复审建议和意见。协助处理相关标准咨询、答复等技术问题。

  (四)标准设计办公室:协助管理。受标准定额处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事务性工作,主要为标准制修订各阶段资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归档、印制和信息化工作。

  (五)标准的立项初审会、编制大纲研讨会及专家论证会,

  由各专业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组织, 无对应归口专业标委会的标准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

  二、制修订流程

  (一)立项

  审查并确定标准编制项目。审查内容包括:标准制定范围、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和社会效益、主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及编制经费落实等情况。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征集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部署立项申报工作;

  2.标准设计办公室收集汇总申报材料,提前将初审材料送交 各专业标委会审核;

  3.标委会收到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立项初审会 (申报项目答辩)推荐立项项目,标准定额处和厅相关业务处室 派员参加;

  4.标准定额处召开立项审查会(厅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审 查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5.立项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编制

  依据《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主要编制节点包括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技术审定会、报批。

  1.编制大纲研讨会。标委会组织研讨并确定编制大纲。研讨内容包括:主要章节目录及重点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及调研计划、试验及检验技术方案、标准编制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等。

  (1)主编单位准备标准编制大纲、人员及编制经费(数额、 筹措途径、使用)情况、大纲研讨会申请表(盖公章)等资料, 提交标准设计办公室;

  (2)标准设计办公室提请标委会推荐 5-7 名专家(含一名 全过程指导员),对会议准备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标准定额处 审核后通知标委会;

  (3)标委会印发会议通知,组织并主持召开大纲研讨会, 形成会议纪要。大纲研讨会未能研讨确定编制大纲的,重新召开 大纲研讨会。标准定额处和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会议。

  2.专家论证会。标委会组织对标准草案进行论证,编制单位 根据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1)主编单位准备标准草案初稿、专家论证会申请表(盖 公章)等资料,提交标准设计办公室;

  (2)标准设计办公室提请标委会推荐 5-7 名专家,提前将 草案初稿发给专家预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 善,填写专家预审意见采纳情况表;标准设计办公室草案初稿、 专家预审意见采纳情况表等会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会议时 间,提交标准定额处审核后通知标委会;

  (3)标委会印发会议通知,组织并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 形成专家意见。专家论证会未能就相关内容论证清楚的,重新召

  开专家论证会。标准定额处和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会议。

  3.公开征求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 见稿,将征求意见稿(写明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编制说明和编 制过程中各种会议资料、材料等提交标准设计办公室;

  (2)标准设计办公室审核征求意见资料,提交标准定额处 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不少于 10 家单位和 10 位专家个人定向征求意见(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主编单位召开全体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会议研讨征求 的意见并修改完善,逐条说明采纳、未采纳情况及原因;

  (4)标准定额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反馈征求意见及 采纳、未采纳情况。

  4.技术审定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 审,形成审定意见。

  (1)编制单位将技术审定申请函、标准送审稿、送审报告 (附件 2)等材料提交标准设计办公室;

  (2)标准设计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后,推荐 7-11 名专家提 交标准定额处审核,将送审稿发给专家预审,并将专家审查计划 报送省市场监督局审核盖章;

  (3)主编单位召开全体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会议,研讨专 家预审意见并修改完善,填写专家预审意见采纳情况表;

  (4)标准设计办公室通知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向标准定额

  处专题汇报送审稿内容、征求意见修改等情况,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会议;

  (5)标准定额处印发会议通知,主持召开技术审定会,全 体编制单位、主编人员和厅相关业务处室参会。审查专家组填写 承诺书,审查标准送审稿,表决意见并形成审定意见。审查不通 过的,待修改完善专题汇报后,重新召开技术审定会。

  备注:技术审定会之前不能修改标准名称,如需修改在技术审定会意见中明确。

  5、报批。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并报送批准。

  (1)主编单位召开全体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会议,根据技 术审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审查专家组组长对报批稿进行复核,填写报批稿复核 意见;

  (3)标准设计办公室通知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向标准定额 处专题汇报报批稿内容、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的修改情况等情况, 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会议;

  (4)主编单位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交报批申请函、标准报 批稿及编制说明、送审稿等(附件 3)。

  (5)标准设计办公室整理报批资料,标准定额处审定后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编制说明中主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顺序必须和报批稿中单位、人员顺序一致。

  (三)发布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报批材料,统一编号,进行批准 发布。

  2、标准定额处办文报住建部备案。

  3、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标准全过程档案归档,并根据编制 单位需求校对、印制地方标准文本。

 标准技术审定会送审材料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等标准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标准送审稿编制完成报我厅审定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2 份,电子版 1 份):

  一、《技术审定申请函》(样式附后)加盖全部主编单位公章,由标准第一主编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标准送审稿》(装订成册)。

  三、《送审报告》(装订成册),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准立项批复;

  (二)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项活动成果文件、工作纪要和历次修改内容对照表;

  (三)标准编制过程中有关实验、试验、检测和数据采集、分析以及有关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成果等资料;

  (四)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水平的对比;

  (五)征集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六)拟提请技术审定会重点审查的内容;

  (七)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本标准的初

  步评价;

  (八)标准在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要工作;

  (九)各章节编写单位、主要起草人。

 标准报批材料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等标准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标准送审稿经技术审定通过后,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提供以下报批材料(纸质材料2份,电子版 1份):

  一、《报批申请函》(样式附后)加盖全部主编单位公章,由标准第一主编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标准报批稿》(装订成册),需提交技术审定会专家组或组长审核签字确保技术审定会意见落实。

  三、其他资料:

  (一)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

  (二)报批稿复核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

  (三)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单位确认单(与立项文件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加盖全部主编、参编单位公章,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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