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盘点2024年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奖补项目申报时间流程及认定补贴奖励、条件细则等,此次包括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科创人力资源协同创新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版)、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高地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等政策盘点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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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奖补项目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机构。
二、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奖补项目申报时间
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1月10日。
三、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奖补项目申报流程
(一)企业或个人申报。
企业或个人对照政策条款,按照实施细则中项目申报条件准备申报材料,于2024年11月10日17:00前报送至对应责任科室(各项目责任科室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及附件2)。
(二)审核。
各项目负责科室按照政策条款要求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企业。
四、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奖补项目其他要求
(一)同一事项符合区内多个优惠政策、本实施细则多个条款支持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无较大及以上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三)申报时各申报单位应按项目牵头科室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四)各项目牵头单位对上报项目、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科创人力资源协同创新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版)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科创人力资源协同创新政策措施》相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范围
(一)在双流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机构组织、我人才。
(二)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双流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政策中所指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三)本政策中涉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区级财政保障的事业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兑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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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兑现项目
(四)青年创业筑梦场地补贴
项目:鼓励海内外青年人才来双创业筑梦,对来双创业青年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支持,经评审认定后,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1.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双流区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产业符合双流区重点产业链,按不超过60元/m²补贴(具体以实际租金为准);
(2)申报企业须在双流区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范围内;
(3)申请人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不含)不满45周岁,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
(4)申请人所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万元;
(5)创办的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且知识产权方面无侵权行为;
(6)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区级同一类型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务或职称证明材料;
(3)创办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科技型企业认定相关资料等);
(4)企业签订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已支付房租证明材料;
(5)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支持建设创新平台
项目一: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建设契合双流主导产业和新经济发展的大科学装置、前沿科学交叉研究平台、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强化创新平台对人才(团队)的吸附效应,按照“一所(院、校)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已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分别按照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50%、30%、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配套。
1.申报条件
大科学装置、前沿科学交叉研究平台、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为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后获得资金支持的。
2.申报材料
(1)“一所(院、校)一策”方式综合支持。按照与双流区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国有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2)资金配套
①《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②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③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文件、批复、认定批文、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
④上级资金文件;
⑤项目资金银行进账单等收款依据扫描件;
⑥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项目二:关于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相关配套政策。(已废止)
(十四)支持创新平台开放共享
项目:鼓励区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无关联的科技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检验检测、试验分析、超市数据与算力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按其开放收入的10%给予提供服务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按照使用费用支出的20%给予使用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优先支持使用创新券。
1.申报条件
(1)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仪器、设备和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无关联的科技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开放共享,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及以上;使用单位使用费支出5万元及以上;
(2)其它类型创新平台须经市级(含)以上部门认定;
(3)平台供给方和使用方之间无关联关系;
(4)开放共享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后;
(5)使用创新券进行申报的,待双流区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参照执行。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3)平台服务合同(协议)扫描件;
(4)平台供给方:服务收入凭证(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扫描件;
(5)平台使用方:服务支出凭证(发票、转账单等)扫描件;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十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项目:鼓励知识产权成果在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技术交易市场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交易。对技术交易输出方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4%、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技术交易吸纳方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3%、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不高于年度交易额3%、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单个服务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市上已给予同类支持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支持。
1.申报条件
(1)技术交易活动资助对象为在成都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围绕双流区“生物医药、航空经济、电子信息”三大重点产业领域,签订技术合同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活动,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后(含当日);
——输出方是指向双流区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在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在双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双流区企业;
——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双流区技术转移(交易)机构。直接促成技术交易是指与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并取得佣金的技术交易;
(2)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
(3)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4)申报单位未违反《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成科字〔2020〕80号),没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2.申报材料
—输出方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附件材料: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②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合同、登记表、审核表)扫描件;③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扫描件;④进场交易凭证等其他材料扫描件(据实提供);
(3)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吸纳方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附件材料: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②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合同、登记表、审核表)扫描件;
③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扫描件;④进场交易凭证等其他材料扫描件(据实提供)。
(3)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介方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附件材料: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②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合同、登记表、审核表)扫描件;③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扫描件;④委托协议或三方协议扫描件;⑤佣金发票扫描件。
(3)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十六)鼓励载体提质增效
项目一: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发展,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和新纳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一政策超市
1.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且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和新纳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载体。
2.支持标准
对区内2021年1月1日后(含当日)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和新纳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资助。已获省级孵化器补贴的载体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其补贴按相应等级扣除已获补贴进行差额资助。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和新纳入国家备我案众创空间批文;
(3)运营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项目二:对区内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创新创业载体,每新培育一家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按2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每新培育一家找西主板、科创板上市(挂牌)企业,按20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每年对载体运营方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创新创业载体;
(2)新培育的企业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从其他省市区(县)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主板、科创板上市(挂牌)企业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3)每年载体运营方获得的本项目奖励金额与《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高地政策措施》第十二条我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闲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市级以上载体认定批文;
(3)运营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培育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5)市级以上载体与企业签订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选超市(6)企业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佐证材料;
(7)主板、科创板上市(挂牌)企业佐证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十七)支持服务机构提档升级
项目:对区内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已获得国家、省、市资金资助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支持。
1.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后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3)获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国家、省、市资金下达文件;
(5)实际到位资金文件、银行进账单等证明资料(申报配套资策超市金项目提供);
(6)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十八)支持科技创新代理服务
项目: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双流企业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服务,新通过认定1家给予5000元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科技服务机构与申报认定的企业已签订服务合同(协议),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指导、代理等服务。
(2)企业认定通过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后,通过认定以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正式公告或认定证书为准。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3)与申报认定的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扫描件;
(4)企业通过认定的主管部门正式公告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5)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创新科,政策联系电话:028-85618769。(十九)支持“从0到1”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项目一:对获得国家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条件
(1)对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项目申报企业须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且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
(2)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时间(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为申报时上年度内。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扫描件;
(3)国家项目立项文件扫描件(验原件)盖单位公章;
(4)与国家签署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扫描件(验原件);
(5)国家资金到位证明(拨款文件、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6)资金外拨证明(专项资金拨款至合作单位凭证复印件);
(7)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创新科
项目二:对荣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即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机构及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机构须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承担单位;
(2)个人须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承担人,获奖当年在双流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双流区缴纳社保2年以上;
(3)获奖时间或获批支持资金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后。
2.支持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4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
(3)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350万元、二等奖15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400万元、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扫描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所在单位工作证明、缴纳社保证明;
(3)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相关文件及证书扫描件(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创新科
项目三:对获得四川省科技技术奖的企业、机构及个人,给予所获奖励金额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机构须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承担单位;
(2)个人须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承担人,获奖当年在双流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双流区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
(3)获奖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后。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或《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个人(团队)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扫描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所在策超市单位工作证明、缴纳社保证明;
(3)获四川省级科学技术奖相关文件及证书扫描件(验原件);
(4)获四川省级科学技术奖资金文件;
(5)资金到位证明(拨款文件、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6)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创新科,
四、有关说明
(一)A、B、C、D、E、F六类人才以《成都市双流区人才分类目录》为准,适时优化完善。政策中I、Ⅱ、Ⅲ类人才按A、B、C类人才对应认定,IV类参照D、E、F类人才分层按需认定。
(二)政策第六、七、八、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条
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相关配套政策废止,按双流区最新出台有关政策执行。
(三)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按就高原则享受。国家、省、市已有或新出台的同类政策,明确由区财政兑现的,按上级标准和兑现方式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解释工作。2021年8月6日印发的《成都市双流区市奶空港科创人力资源协同创新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双人才人事办发〔2021〕7号〕同步废止。
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高地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高地政策措施》相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范围
(一)在双流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机构组织、人才。
(二)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双流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政策中所指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三)本政策中涉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区级财政保障的事业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兑现流程
(一)申报受理。单位或人才(团队)统一经双流区人才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填写申报材料,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二)部门初审。区人才服务中心采取派单制,交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召开党(工)委(组)会研究审核。
(三)会议研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申领经费,后报区委人才办研究审定,按程序申请资金兑付。
三、兑现项目
(一)支持引育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项目四:支持在双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按4:3:3比例分三年发放。
1.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日(含当日)以来,首次认定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的首笔奖励经费应在批准文件下发当年申请,第二笔于次年申请发放,第三笔根据当年国家、省、市考核结果申请发放。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银行账户信息;
(3)国家、省、市批复文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学技术局人才服务科
(九)支持企业参与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
项目:对企业参与成都市政府出题类“揭榜挂帅”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按每项5万元给予揭榜企业奖励。对经市科技局立项的企业出题类“揭榜挂帅”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按每项5万元给予发榜企业补贴。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2024年2月21日(含当日)后参与成都市政府出题类“揭榜挂帅”项目,或市科技局立项的企业出题类“揭榜挂帅”项目,且项目通过验收。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
(2)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参与成都市政府出题类“揭榜挂帅”项目并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或参与经市科技局立项的区内企业出题类“揭榜挂帅”项目并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创新科
(十)支持人才(团队)来双创业
项目:对首次来双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入驻区内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科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营场地),承诺在双发展5年以上,给予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补贴。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对符合《目录》A、B、C类标准的人才(团队)和博士人才(团队)全职来双创业的,分别给予100%、我80%、70%、50%补贴;对符合《目录》A、B、C类标准的人才领衔的,分别给予70%、60%、50%补贴。上述同一人才仅支持一个类别项目,补贴期限为3年。上述补贴期内企业研发费连续超过营收30%,且实际产品合
同交易额达200万元的,可再延长2年补贴期限。
1.申报条件
(1)经区委人才办认定的A、B、C类人才(团队)、博士人才(团队)首次全职来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经区委人才办认定为由A、B、C类人才领衔的科技型企业;
(2)科技型企业于2024年2月21日(含当日)后在双注册且入驻双流区内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科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市(经营场地);
(3)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万元;A、B、C类人才(团队)和博士人才(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
(4)A、B、C类人才(团队)、博士人才(团队)全职创业者每年在双工作不少于9个月;
(5)科技型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且知识产权方面无侵权行为;
(6)3年补贴期内企业研发费连续超过营收30%,实际产品合同交易额达200万元(含)以上,可再延长2年补贴期限。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及附件3-1);
(2)人才(团队)认定证明资料、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现任职文件、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参保证明;
(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料、企业缴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领衔的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等);
(4)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办公用房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发票);
(5)企业承诺书;
(6)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符合延长租金补贴的科技型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补贴期限内研发费、营收的证明材料、实际产品合同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发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十一)支持推荐人才(团队)成果在双转化孵化
项目: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等推荐符合本政策
第十条限定的人才(团队)来双创业,按项给予推荐机构(个人)奖励。对推荐符合《目录》A、B、C类标准的人才(团队)和博士人才(团队)全职来双创业的,分别给予推荐机构(个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每个机构(个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并视项目在双情
况,按4:3:3比例分三年发放。
1.申报条件
(1)推荐机构(含税收、注册关系)为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推荐人为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且在双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推荐机构(个人)于2024年2月21日(含当日)后推荐符合本政策第十条限定的人才(团队)来双创业,即:
a.经区委人才办认定的A、B、C类人才(团队)、博士人才(团队)首次全职来双创办科技型企业;
b.科技型企业于2024年2月21日(含当日)后在双注册且入驻双流区内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科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营场地);
c.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万元;A、B、C类人才(团队)和博士人才(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
d.A、B、C类人才(团队)、博士人才(团队)全职创业者每年在双工作不少于9个月;
e.科技型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且知识产权方面无侵权行为。政(3)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推荐机构(个人);
(4)个人申报者需通过本人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奖励个人申报者不得低于所得奖励的50%。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及附件3-2);
(2)人才(团队)认定证明资料、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任职文件、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参保证明;
(3)创办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料、企业缴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创办企业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办公用房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发票);
(5)创办企业在双发展5年以上承诺书(加盖公章);
(6)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推荐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推荐机构在区内银行开户资料(提供区外银行账号的影响打款);
(9)推荐机构出具人才(团队)在双工作证明书;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十二)支持创新载体提质增效
项目:对市级(含)以上的创新创业载体,每新培育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方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培育一家新经济示范企业、“双百企业”,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方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年对载体运营方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创新创业载体;
(2)新培育的企业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从其它省市区(县)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双百企业”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3)每年载体运营方获得的本项目奖励金额与《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科创人力资源协同创新政策措施》第十六条项目二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地万元。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政策单位申报表》(及附件3-3);
(2)孵化载体培育企业奖励相关附件:①市级以上(含市级)载体认定批文;②运营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培育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④市级以上(含市级)载体与企业签订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⑤企业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双百企业”佐证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十三)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项目: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围绕航空经济、电子信息、医药健康等主导产业,在双组建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一项一策”给予综合支持。
执行(咨询)单位:区科技局院校地协同与成果转化科
四、有关说明
(一)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按就高原则巴享受。国家、省、市已有或新出台的同类政策,明确由区财政兑现的,按小上级标准和兑现方式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战政室具体承担解释工作。政策实施细则有效期与人政策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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