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1
研发费、长沙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补贴!2024年长沙经开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长沙经开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免费咨询(代办):18715034835(微信同号)
政策依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实施办法》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奖补支持事项。
二、申报方式
1.免申即享条款
《实施办法》免申即享条款包括:第六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第七条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第八条支持双创载体提质升级,第十条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符合免申即享条款的企业不需要提交任何申报材料,以公示结果为准,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致电咨询。
2.非免申即享条款
为确保政策应享尽享,除上述免申即享条款外,第五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兑现需采用现场申报方式。请于2024年10月18日(周五)17: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胶装成册)提交至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行政楼服务大厅5号窗口,电子版申报材料(命名格式:企业+2024年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材料)以压缩包提交至邮箱。逾期不申报或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材料
1.长沙经开区政策申报信用承诺书;
2.长沙经开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
3.申报资金项目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税收完税证明;
6.2022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7.“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应未列入失信名单,且无税务、环保、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单位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请及时修复。
2.第四条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九条支持高水平产学研合作,第十一条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发展,第十二条支持离岸科创平台建设如有疑问,可进行政策咨询。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创建“五好”园区,加快建设“两基地两标杆”,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园区创新生态,着力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基地,推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范围包括:
(一)工商注册、实际经营和财税户管均在园区范围内的企业。
(二)在园区范围内有实体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园区财政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办法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瞄准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难题,实施“揭榜挂帅”,单个项目给予最高800万元支持。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且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支持200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最高支持100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科技创新苗圃计划”,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获批组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通过中期评估、验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支持,分年度拨付。对新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支持,有效期满被评为优秀的额外支持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双创载体提质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双创载体20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双创载体10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A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支持高水平产学研合作。对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金额,对园区技术引进方按照4%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依据企业当年度在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的成交额进行奖补,对累计成交额超过0.1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服务园区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额当年度累计达到10亿元(含)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支持,每递增2亿元,增加1万元支持,单一机构每年度最高支持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园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开展技术成果筛选、推介和转化工作,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离岸科创平台建设。鼓励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科创平台,发展“科创飞地”,对接优质创新资源,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告知。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当年享受本办法资金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在主任会议审定会审情况前完成信用修复,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与管委会签署的合同已对本办法支持内容进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支持内容。按上级要求配套的奖补资金参照执行,对特殊事项或重点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局定期组织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记录,主动配合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须退回已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其中存在(二)(三)(四)项情形的,取消其3年园区政策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3年内将企业工商注册、财税户管、实际经营场所任何一项迁离园区;
(二)侵占或挪用政策支持资金;
(三)以欺诈、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取政策资金支持的;
(四)申请人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 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的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20〕111号)同时废止,2022年度奖补事项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科技创新苗圃计划”遴选及支持标准
一、条款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每年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科技创新苗圃计划”,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二、遴选及支持标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之间,且增速20%以上;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之间,且增速50%以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增速20%以上。
3.需满足以下任意1个条件:
(1)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含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2)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件以上(含)。
(3)最近3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支持,或拥有湖南省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在省级及以上权威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等。
4.在满足第1条、第2条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根据遴选标准第3条,满足其中任意1个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支持;满足其中2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支持。本条款同一企业只支持一次。
附件2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工作评估标准
一、条款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园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开展技术成果筛选、推介和转化工作,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评估标准
1.申报主体。经产业发展局备案,由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其二级部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园区设立且实际运营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1,亦可作为技术支持方与行业协会、园区企业等合作设立。
2.在园区有固定办公场地(非住宅用房),办公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有3名以上固定工作人员(正常缴纳社保3个月及以上);运营规章制度齐全;有稳定的客户群、长期合作伙伴和专家咨询队伍,有技术转移转化成功案例。
3.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工作,包含且不限于以下业务:搜集、筛选、分析技术信息;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4.根据以下条件给予支持:
(1)与园区企业签订技术转移转化合作协议并实际实施的,按2万元/家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万元。
(2)在园区牵头组织开展50人以上的技术成果推介、技术成果转化、技术供需对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技术转移培训等各类服务活动(需经产业发展局备案),按3万元/次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万元。
(3)促成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在园区转化,注册成立公司并实现产业化的,按10万元/家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万元。
(4)按直接促成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与园区企业间的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账金额的0.5%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万元。
附件3
长沙经开区离岸科创平台工作评估标准
一、条款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鼓励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科创平台,发展“科创飞地”,对接优质创新资源,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评估标准
1.离岸科创平台须经产业发展局备案,并在省外设立,实行“管委会主导、市场化运营”模式,打造园区与先进地区开放合作的窗口,由园区企业或科技服务机构等负责平台具体运营,并与管委会签订离岸科创平台建设任务书。
2.离岸科创平台所在地区有固定办公场地,办公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有3名及以上固定工作人员(正常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其中专业业务人员不少于2人;运营规章制度齐全。
3.根据以下条件给予支持:
(1)组建支持。根据任务书要求完成离岸科创平台场地装修,并获得产业发展局验收通过后,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支持30万元。
(2)运营支持。根据任务书,产业发展局对平台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评价为不合格的解除协议。
(3)孵化支持。推进离岸孵化工作,通过离岸科创平台将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引进至园区,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并实现产业化。当年度每新引进1个科技创新型项目并实际运营的,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支持,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对引进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每新增1家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每年度最高支持20万元。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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