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10市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材料及流程、好处、补助等管理暂行办法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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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我省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关部署要求,为引导全省服务业集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全省服务业集聚发展水平,特制定陕西省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省级服务业集聚 区”),是指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主导产业突出, 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 务集成等特征,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集聚区主要形态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服务、创意文化服务、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和专业市场等。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申报集聚区。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参与相关形态集聚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各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区)财政局负 责本区域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陕西省10市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

  第五条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 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和城 乡总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集聚区发展规划,集聚区边界清晰,发展 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管理章程和专职管理人员,对 集聚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 相关信息。

  (四)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 构)入驻,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吸纳一 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 运营情况良好。

  (五)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第六条各类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以物流企业为主,依托交通枢纽 或需求中心布局,集中分布在铁路站场、公路节点、产业集群、

  开发区、专业市场等交通枢纽和货物集散地附近;至少拥有三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 等),原则上规划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入驻物流企业10家 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总营业 收入超过3亿元,省级以上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后直接认定。

  (二)科技服务集聚区:以科技服务企业为主,具有研究 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化、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 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公共服务 平台,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20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总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

  (三)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以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为 主,具有软件产业发展或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 共服务平台,入驻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20家以上且年营业收 入超过2000万元的软件与信息服务类企业不少于5家,总营 业收入超过5亿元。

  (四)金融商务集聚区:以金融服务企业为主,具备支撑 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银 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 展、会计、审计等商务企业(机构)20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 超过1000万元的会展、会计、审计等企业不少于5家,总营 业收入超过3亿元。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以电子商务企业为主,具有电子 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企业20 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5 家,总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

  (六)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主, 具备人力资源招聘、就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 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服务平 台,入驻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10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不少于5家,总营业收入超过2亿 元。

  (七)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以文化传媒、新闻出版、咨 询策划、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数字内容、动漫游戏、时尚消 费等为主体,创意资源、创意人才、创意企业相对集聚,具备 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 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20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 创意文化类企业不少于5家,总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八)旅游休闲集聚区:以旅游开发、休闲娱乐企业为主, 依托良好的旅游资源或休闲娱乐重大项目,具备相对完善的旅 游公共服务功能,围绕重点景区等游客聚集区主干道沿线,入 驻娱乐、休闲、餐饮、住宿等各类旅游配套服务性企业(含个体

  户)30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的不少于20家(或入驻 各类大型旅游配套服务性企业3家以上),总营业收入超过3000 万元。

  (九)康养服务集聚区:以养老服务,中医养生、康复保  健、老年人文旅等服务机构和企业为主,集养老服务、康复养 生、预防保健、疾病诊疗、咨询服务于一体的产学研全方位老  年康养服务中心,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乎方米以上。拥有养老、 护理、医疗、康复、床位1000张以上,养老与健康服务相关  企业5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不少于3家,总 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十)专业市场集聚区:以产品批发和零售、餐饮等商业 企业为主体,以商业综合体、新型专业市场等新兴业态为核心, 重点布局在中心城区的主要商业区、城市近郊区和经济发达、 人口稠密的重点乡镇。商业综合体要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 以上,入驻购物、娱乐、休闲、餐饮、住宿等各类企业及商户 50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含个体户)不少 于20家,总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

  (十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集聚区:对于其他业态 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巨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服务业集聚区 域,可参照以上集聚区基本条件进行申报。

  第三章 陕西省10市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

  第八条市(区)发展改革委部门会同市(区)财政局负 责组织本地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集聚区管理机构情况。

  (二)集聚区发展规划(包括空间四至范围,规划期限,发展目标、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以及符 合城市规划情况。

  (三)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 同。

  (四)入驻企业(或个体户)目录,以及重点企业(或个 体户)基本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集聚区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评审意见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陕西省10市服务业集聚区认定评估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2年 组织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符合标准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予以 保留,对于不符的予以督促整改,1年后重新评估,评估不通 过的,予以摘牌处理。认定以来运行不满2年的不参加评估。 相关评估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形式反馈所在地人民政 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申报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评估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评估方案,下发评估通知。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按照“集聚区自评属地审核报送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等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 对经首次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在符合中央和我省预算基建投资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入驻的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各级各类产业支持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各市(区)对认定的省级集聚区给予奖励, 支持各市(区)开展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及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应在每季度末次月25日前, 经所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上一季度建设 发展情况和新入驻企业(或个体户)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报  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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