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1
新鲜出炉!《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此次成都市各区县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申报条件材料及好处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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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国际技术转移等技术转移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以全职或兼职从事咨询诊断、分析调研、对接撮合等技术转移居间、经纪或代理服务,促成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达成交易或合作并
取得合理佣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对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备案制管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自愿申请备案。
第五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机构自愿 ” 的原则开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 ”)依据职能 职责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的宏观管理和业 务指导 ,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促进技术转移服务 行业发展。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是我市依规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领域的行业性非营利社团法人,依据章程规定为全市技术转移行业发展提供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条件
(一)技术转移机构或其所依托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完成注册登记,并在成都市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满半年。
(二)有明确的服务业务范围,且业务范围明确包括本办法第二规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3 人以上专兼职技术经理人 ,其中专职技术经 理人不少于 1 人。
(三)服务业绩良好。上年度或近一年内(不超过365 个 日历天数) 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 ,促成 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 5 项或项 目 总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直接投资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或者A 轮不低于 100 万元,或帮助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或者 A 轮融资不低于 300 万 元 ,或与不少于 3 个“ 一带一路 ” 国家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与 创新开展合作。
(四)信誉良好,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五)规章制度健全,有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制定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六)已评选为国家、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的,直接备案为我市技术转移机构。
第七条 成都市技术经理人备案条件
(一)在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
(二)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及中介服务技能,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职称。
2. 已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3. 主导或参与促成 1 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 化。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第八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申请备案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帮助完成技术经理人备案申请。
技术经理人所在单位未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或单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可直接申请个人备案。
第九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备案实行“ 常年申报、季度核实、半年公布 ”,具体备案流程是:
(一)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登录“科创通——成都科技 创新云平台 ”线上申报系统 ,在线填写申报表并上传佐证附 件材料;
(二)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核实;
(三)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依据专家核实意见,提出拟通过名单建议并进行公示;
(四)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五)市科技局于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动态管理。
(一)变更报告。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发生更名或涉及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从变化之日起30 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报告。成都市技术转 移联盟核实后报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根据情况更新公布备案 名单。
(二)业务开展情况填报。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每半年在线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作为我市制定实施技术转移有关政策措施参考和有关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评价依据。
(三)退出。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因自身原因认为需要退出备案的,可书面向市科技局申请退出备案,自市科技局同意退出备案后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市级备案。
(四)取消。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备案资格。
1. 发生违反科学道德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 未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履行保密义务的。
3. 连续两次未填报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4.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法的。
5. 不按时报送变更报告或变更后已不满足备案条件的。
6. 出现其它不满足备案条件的。
第十一条 加强廉洁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应遵守行业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做好廉洁风险防控,守法经营,存在的失信行为的,根据《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予以相应处罚。
相关工作人员及组织核查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促进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任务积分制度,通过发布技术转化和成果转化服务任务,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挖掘、项目对接、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技术培训、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参与任务积分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根据自身开展服务的绩效获得相应的积分。
年度总积分可作为有关部门(单位)给予任务分配、资金资助、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成都市技术经理人协会等行业组织可根据章程制定发布行业服务佣金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技术转移服务合同/协议示范 文本等 , 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五条 对能力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根据职称评定相关规定,破格申报技术经纪职称。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蓉及省属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支持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在蓉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建立完善有关机构和人员参与技术转移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 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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